隸源基及三高管吃警示函 因存貨成本會計核算有誤

    來源: 互聯網2023-08-26 19:39:53
      導讀 中國網財經10月12日訊 深圳證監局近日發布了隸源基首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隸源基)以及三位高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中國網財經10月12日訊 深圳證監局近日發布了隸源基首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隸源基)以及三位高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隸源基2018年6月22日發布《司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對2016年年報數據進行會計差更正,更正原因為隸源基對在途物資重分類及原材料成本核算錯誤。

    經核實,隸源基在2016年成本核算過程中,未對部分原材料損耗進行會計處理,以及存貨領用時未嚴格按照月末一次加權平均法進行計價或計算錯誤,導致隸源基未及時將已售存貨的成本結轉為當期損益,違反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第十四條的相關規定。


    (資料圖)

    深圳證監局指出,隸源基貨成本的會計核算錯誤,影響金額較大,致使其相關財務信息披露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二十條的規定。考慮到隸源基發現問題后對相關會計差錯進行了糾正,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決定對隸源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此外,隸源基時任總經理曲振、董事長陳晉榕、時任財務總監張世強亦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第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對于性質和用途相似的存貨,應當采用相同的成本計算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對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貨、為特定項目專門購入或制造的存貨以及提供的勞務,通常采用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對于已售存貨,應當將其成本結轉為當期損益,相應的存貨跌價準備也應當予以結轉。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二十條規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所有投資者同時公開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并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以下為處罰原文:

    深圳證監局隸源基首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隸源基首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2018年6月22日發布《司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對2016年年報數據進行會計差更正,更正原因為你公司對在途物資重分類及原材料成本核算錯誤。經核實,你公司在2016年成本核算過程中,未對部分原材料損耗進行會計處理,以及存貨領用時未嚴格按照月末一次加權平均法進行計價或計算錯誤,導致你公司未及時將已售存貨的成本結轉為當期損益,違反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第十四條的相關規定。

    你公司貨成本的會計核算錯誤,影響金額較大,致使你公司相關財務信息披露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二十條的規定??紤]到你公司發現問題后對相關會計差錯進行了糾正,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夯實財務會計基礎,提升會計核算水平,加強對財務會計專業人員的培訓,提高財務人員的專業素質和勝任能力,進一步準確把握和運用《企業會計準則》。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19年9月23日

    深圳證監局曲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曲振先生:

    隸源基首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隸源基或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發布《司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對2016年年報數據進行會計差錯更正,更正原因為公司對在途物資重分類及原材料成本核算錯誤。經核實,公司在2016年成本核算過程中,未對部分原材料損耗進行會計處理,以及存貨領用時未嚴格按照月末一次加權平均法進行計價或計算錯誤,導致公司未及時將已售存貨的成本結轉為當期損益,違反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第十四條的相關規定。

    隸源基貨成本的會計核算錯誤,影響金額較大,致使公司相關財務信息披露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二十條的規定。你作為隸源基時任總經理,對上述財務信息披露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19年9月23日

    深圳證監局陳晉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陳晉榕先生:

    隸源基首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隸源基或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發布《司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對2016年年報數據進行會計差錯更正,更正原因為公司對在途物資重分類及原材料成本核算錯誤。經核實,公司在2016年成本核算過程中,未對部分原材料損耗進行會計處理,以及存貨領用時未嚴格按照月末一次加權平均法進行計價或計算錯誤,導致公司未及時將已售存貨的成本結轉為當期損益,違反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第十四條的相關規定。

    隸源基貨成本的會計核算錯誤,影響金額較大,致使公司相關財務信息披露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二十條的規定。你作為隸源基董事長,對上述財務信息披露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19年9月23日

    深圳證監局張世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張世強先生:

    隸源基首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隸源基或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發布《司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對2016年年報數據進行會計差錯更正,更正原因為公司對在途物資重分類及原材料成本核算錯誤。經核實,公司在2016年成本核算過程中,未對部分原材料損耗進行會計處理,以及存貨領用時未嚴格按照月末一次加權平均法進行計價或計算錯誤,導致公司未及時將已售存貨的成本結轉為當期損益,違反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第十四條的相關規定。

    隸源基貨成本的會計核算錯誤,影響金額較大,致使公司相關財務信息披露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二十條的規定。你作為隸源基時任財務總監,對上述財務信息披露問題負有直接責任。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1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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