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照訊問筆錄上的時間查看監控錄像,被告人居然沒在接受訊問,而是在打瞌睡。這個BUG,出現在河南一起備受媒體關注的案件中。
而此前,出現類似BUG的案件,不少都被法院改判無罪。
鄭州某地產商人豪擲上億元買高古玉(業內指漢代及以前的玉器),結果發現都是贗品,于是報警,三層賣家均被送上被告人席,2023年8月17日至18日,案件一審在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
據報道,地產商人李某在四年時間里斥資一億多元從三家古玩商處共計購買了數十件高古玉,而后發現為贗品,要求退貨,其中兩家達成退貨協議,一家協商退貨未果。李某一方報案,協商未果的賣家被抓。
上游賣家接連卷入。其中包括申某。
起訴書顯示,2015年至2019年期間,申某陸續將100余件玉器以1600余萬元的價格賣給楊某。楊某將其中部分玉器高價出售給李某。楊某與李某因玉器可能是贗品各執一詞,楊某拒不退款,李某報案稱被詐騙,牽扯出了申某。
面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申某堅持認為自己無罪。在本案一審過程中,控辯雙方圍繞訊問視頻與筆錄存在差異這一焦點焦點,在庭上展開激烈交鋒。
申某的辯護律師認為,訊問視頻與筆錄差異較大,因此筆錄應當作為非法證據排除。而檢察機關卻認為筆錄差異與辦案人員的書寫習慣有關,不同意律師的觀點。
庭后,申某的親屬進行了控告。稱某堂針對申某作出的訊問筆錄,長達4頁紙,顯示為有罪供述。訊問筆錄上的時間為2021年7月31日12時20分至13時30分,但調取同步錄音錄像發現,期間申某正坐在椅子上打瞌睡。
近年來,法院宣判無罪的案例,不少是因為訊問錄像與筆錄有實質性差異,導致證據合法性存疑,從而宣判被告人無罪。
如程某、田某、王某、黃某、田某五人被控輪奸案,法院審理后認為,偵查機關對部分訊問筆錄制作了同步訊問光盤,但光盤顯示與筆錄記載的偵查人員、訊問地點及訊問時長嚴重不符,筆錄記載與光盤記錄中,被告人對事實的陳述部分細節上有出入,且光盤沒有完整記錄訊問過程,不能證明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故對證據不予認定,最終宣告五人無罪。
再如陳某被控運輸冰毒案,法官會同檢察官、陳某的辯護律師一起觀看了偵查機關隨案移送的唯一的一次訊問錄像,并對錄像中陳某的供述與其對應的訊問筆錄予以核對,結果發現,錄像中陳某稱“自己是清白的”,沒有作出有罪供述,而文字筆錄則記載陳某稱“我有所懷疑車上的貨是可疑違禁物品,在返回的路上我也會緊張”。法院審理后認為,陳某在偵查階段所作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存疑,不能排除存在偵查機關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情形,故依法應當對陳某在偵查階段所作有罪供述予以排除,最終宣告無罪。
再如張某被控強奸案,根據同步視頻資料中張某的說法,被害人是自愿與其發生性關系,但公訴人當庭宣讀的與視頻資料對應的筆錄卻顯示,“張某強行脫了劉某的衣服,強行和劉某發生性關系”,經對比,訊問筆錄與同步視頻資料有明顯出入,不能確認證據效力。最終法院認為,認定被告人違背婦女意志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缺乏必要證據,宣告無罪。
還有一起案件,也曾多次被新聞媒體報道。被告人李思俠曾是陜西一家大型國企的女工程師,多年來多次反映老家兩家石料廠存在污染環境、損毀道路的問題,后被檢察機關以涉嫌尋釁滋事罪提起公訴,一審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李思俠有期徒刑2年6個月。
二審開庭前,李思俠的律師獲許查看了案卷的錄音錄像,之后發現多處筆錄內容與錄音錄像“存在重大不一致的地方”,筆錄里說認罪了,錄音錄像資料里卻沒有。案件被二審法院裁定發回重審。重審期間,檢察機關以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撤回起訴,李思俠被無罪釋放。
針對上述問題,知名法學專家陳瑞華曾撰文指出:“搞法治建設,實體法的實施是相對容易實現的……實體法的法律文化發展到一定程度,程序法的實施就成了一個非常大的攻堅戰……訴訟法有一種瓶頸效應……實體法越來越多,程序法的權利也越來越多,但沒有救濟,就難以發揮作用。”
陳瑞華教授還寫到了案卷筆錄中心主義的弊端。“中國的法庭制度,有一個最大的難題是案卷筆錄中心主義,也就是以案卷筆錄為中心的裁判。”
他認為必須增加偵查訊問過程的公開度、透明度,訊問過程中的同步錄音、錄像很重要,“相信對治理刑訊逼供有好處,關鍵是要同步,不能有遺漏”。
對鄭州假玉案中出現的訊問錄像與筆錄的差異問題,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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