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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印發《關于建立健全林草行政執法與檢察公益訴訟協作機制的意見》(下稱《意見》),推動形成依法懲治違法行為、保護發展林草資源的法治合力。
《意見》提出,建立健全林草行政執法與檢察公益訴訟協作機制,加強檢察機關與林草部門良性互動,協同推動各項工作任務落實,以法治護航林草資源保護發展。
檢察機關要全面履行公益訴訟檢察職責。《意見》要求,檢察機關要充分發揮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作用,運用立案、訴前磋商、檢察建議、聽證等方式督促林草部門履行職責。對涉及多部門監管職責的案件,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督促相關部門各盡其責,協同推進林草資源保護治理。
對林草部門充分履行監管職責但公益損害狀態仍然存在的案件,檢察機關可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督促違法行為人及時修復受損林草資源。對生態功能無法修復或者短期內難以修復的情形,可通過異地修復、認購碳匯、勞務代償等形式修復。
林草部門要認真配合行政公益訴訟監督。《意見》要求,林草部門要主動就履職情況和工作難點與檢察機關進行磋商,爭取達成共識,協同推動問題解決。對于檢察機關指出確屬履職不到位或者不作為的,要嚴格依法履職,積極整改到位。對于因客觀原因導致林草資源難以及時全面修復,或者林草部門依法盡職后受損狀態仍然持續等情形,林草部門已經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仍然難以拆除的,要及時說明情況。
林草部門和檢察機關對于是否全面履職難以達成共識的,可以通過上一級林草部門向上一級檢察機關說明情況。對于進入訴訟程序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認真做好應訴準備工作,積極應訴答辯,對于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在訴訟的同時,要持續推動問題整改,力爭實質性解決問題。
《意見》提出,各級檢察機關和林草部門要在現有合作基礎上,進一步拓寬交流渠道和方式,建立經常性、多樣化的協作機制。林草部門發現公益訴訟案件線索的,以案件線索移送函的形式移送檢察機關。做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檢察公益訴訟的銜接工作,推動辦理重大破壞林草資源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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