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為豐富員工業余生活,組織保險銷售人員開展周末團建等活動,如果在該過程中發生事故,損失該由誰承擔呢?近日,姚安縣人民法院光祿法庭就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資料圖)
案情
參加公司活動無證駕車受傷
張某經某保險公司姚安分公司組織的保險營銷員培訓合格后,雙方簽訂了《保險營銷員保險代理合同(A類)》,并取得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執業證書。
此后,張某以該分公司的名義開展保險代理業務,公司每個月根據張某上一個月代理銷售保險合同的業務情況向其支付代理手續費(傭金)。同時,分公司還委托張某積極向公司推薦新人,并告知其每推薦一名新人增員成功就有400元的獎勵。
一個月后,分公司按照相關規定向張某發放了500元新人學習津貼。事故發生當晚,分公司進行保險營銷員增員面試,并舉辦酒宴慶祝。張某帶著朋友馬某到面試地點進行面試,面試后還參加了公司舉辦的酒宴。
22時許,張某在駕駛摩托車送馬某回家途中摔倒,導致受傷。因傷勢較重,張某被送至醫院住院治療。出院后,張某認為其是在完成保險營銷人員招聘事務回家過程中受傷,保險公司應對自己的各項損失承擔相應責任。另查明,事發時張某無摩托車駕駛證。
判決
雙方非勞務關系 不予支持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保險營銷員保險代理合同》,該合同確定了雙方的關系為保險代理合同關系,而非張某認為的勞務關系。原告張某是因自己無證駕駛,駕駛過程中忽視安全,撞到路上的石頭導致摔倒受傷的,并非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所致。張某所舉證據不能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務關系,也不能證明損害系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所致。故張某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損失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支持。
釋法
保險代理合同是指保險代理人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其辦理保險業務的合同,其本質上是委托合同關系,保險分公司是委托人,張某是受托人。而在保險代理關系中,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授權完成委托事項,按完成的委托事項收取代理手續費,工作時間、地點、工作的具體對象等均不受保險人的安排。
案件承辦法官表示,本案中,張某只是在保險公司授權的范圍內辦理保險業務,保險公司按張某的業績給付代理手續費,其在實際工作中是相對獨立的,且實際開展業務的對象和時間均由張某自行安排確定,不受保險公司的明確指示。在報酬方面,該《保險營銷員保險代理合同》均是圍繞授權與代理進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原告按照被告的授權范圍開展業務,保險公司根據張某成功售出的保單量支付一定的傭金而不是固定的工資或勞務費,該傭金也不受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限制。此外,按照《保險營銷員保險代理合同》約定,保險代理人應遵守《保險營銷員管理辦法》,該辦法規定了保險代理人是公司的營銷人員,推薦新人是保險營銷人員的職責。因此,張某與保險公司不存在勞務關系保險公司為豐富員工業余生活,組織保險銷售人員開展周末團建等活動,如果在該過程中發生事故,損失該由誰承擔呢?近日,姚安縣人民法院光祿法庭就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案情
參加公司活動無證駕車受傷
張某經某保險公司姚安分公司組織的保險營銷員培訓合格后,雙方簽訂了《保險營銷員保險代理合同(A類)》,并取得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執業證書。
此后,張某以該分公司的名義開展保險代理業務,公司每個月根據張某上一個月代理銷售保險合同的業務情況向其支付代理手續費(傭金)。同時,分公司還委托張某積極向公司推薦新人,并告知其每推薦一名新人增員成功就有400元的獎勵。
一個月后,分公司按照相關規定向張某發放了500元新人學習津貼。事故發生當晚,分公司進行保險營銷員增員面試,并舉辦酒宴慶祝。張某帶著朋友馬某到面試地點進行面試,面試后還參加了公司舉辦的酒宴。
22時許,張某在駕駛摩托車送馬某回家途中摔倒,導致受傷。因傷勢較重,張某被送至醫院住院治療。出院后,張某認為其是在完成保險營銷人員招聘事務回家過程中受傷,保險公司應對自己的各項損失承擔相應責任。另查明,事發時張某無摩托車駕駛證。
判決
雙方非勞務關系 不予支持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保險營銷員保險代理合同》,該合同確定了雙方的關系為保險代理合同關系,而非張某認為的勞務關系。原告張某是因自己無證駕駛,駕駛過程中忽視安全,撞到路上的石頭導致摔倒受傷的,并非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所致。張某所舉證據不能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務關系,也不能證明損害系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所致。故張某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損失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支持。
釋法
保險代理合同是指保險代理人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其辦理保險業務的合同,其本質上是委托合同關系,保險分公司是委托人,張某是受托人。而在保險代理關系中,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授權完成委托事項,按完成的委托事項收取代理手續費,工作時間、地點、工作的具體對象等均不受保險人的安排。
案件承辦法官表示,本案中,張某只是在保險公司授權的范圍內辦理保險業務,保險公司按張某的業績給付代理手續費,其在實際工作中是相對獨立的,且實際開展業務的對象和時間均由張某自行安排確定,不受保險公司的明確指示。在報酬方面,該《保險營銷員保險代理合同》均是圍繞授權與代理進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原告按照被告的授權范圍開展業務,保險公司根據張某成功售出的保單量支付一定的傭金而不是固定的工資或勞務費,該傭金也不受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限制。此外,按照《保險營銷員保險代理合同》約定,保險代理人應遵守《保險營銷員管理辦法》,該辦法規定了保險代理人是公司的營銷人員,推薦新人是保險營銷人員的職責。因此,張某與保險公司不存在勞務關系。
(本報記者 閔以榮 通訊員 楊學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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