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縣霞坑鄉柳亭山峰巒疊翠,風光迤邐。八百多年前,歙縣柳山方氏一族圍繞家廟“真應廟”的祀產爭奪在這里與守視僧發生了一起曠日持久的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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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跌宕起伏,一波三折,以至驚動弘治皇帝。領旨查案的巡按御史和當地官府辦案人員深入實地,查宗譜、看方志、辨碑文,歷經千辛萬苦,終于查明真相,為受害人找回祀產。
禍起蕭墻
“真應廟”位于歙縣霞坑鄉柳亭山山麓左昌干,原為歙縣、浙江淳安縣方氏始祖,東漢人方儲潛修之地。方氏一族是最早移民徽州的宗族之一,當時在漢廷任司馬長史的方纮,“因王莽篡亂,避居江左,遂家丹陽。丹陽昔為歙之東鄉,今屬嚴州,是為徽嚴二州之共祖也”。丹陽即嚴州府淳安縣,方纮嫡孫方儲于永和五年(140年)逝后被朝廷追封為太常尚書令、黟縣侯,歸葬這里。鄉民在“歙之東鄉”的淳安縣東郭內的方儲墓前建造漢代盛行的墓祠,并在歙縣霞坑鄉柳亭西小山上建廟祭祀。
北宋端拱元年(988年)方儲第三十六世孫方忠正“以原廟將圮,移建于柳亭山麓之左昌干……始置祀田,招僧守視”。
方忠正的曾祖父方蒙,在北宋乾德年間自淳安縣遷徙到歙縣霞坑鄉左昌干,于是,方忠正遂將家廟也移建到該處,同時置辦了祀田。所遷家廟屬柳山方氏家廟,與后來方氏世族宗祠不同。
北宋政和七年(1117年)宋徽宗賜額“真應”,遂稱“真應廟”,由僧人管理。“真應廟”雖交僧人管理,但與專事佛事禪院寺廟不同,屬于歙淳方氏宗族“家廟”。
到了元世祖至元初年,“廟幾于頹,守視僧侵盜祭田”,族人方興便“重新廟貌,清服祀產”。
明洪武四年(1371年),韓國公李善長核查天下氏族,因方氏一族“鐘鳴鼎食之家,列居首姓”,發給“民由戶帖一張”,將“真應廟”的財產登記在方興名下。永樂年間,方氏宗族增設祀產,為免稅賦分辨不清,更改“真應廟”祀產,重新登記在僧人管理的“真應廟”名下。殊不知,這給以后曠日持久的祀產爭奪官司埋下禍根。
清嘉慶十四年(1809年)《方氏真應廟族譜序》這樣寫道:“詳載邑志及各族家乘,歷歷足徵。原有祀田八十畝,各派輪流司之,以供祀事。歷宋元而下,世守不替。至明初,為奸僧所占,正統間族眾公訟于官,而汶陽始復。萬歷間,又被強鄰所奪,仍訟而又復焉。”
實際“真應廟”守視僧侵盜事件早在元代已陸續發生。方興為此重修家廟,恢復祀產。
弘治十五年(1502年)“真應廟”守視僧福清勾結“地豪”吳文質等人搗毀賜額和碑記,安置佛像,企圖將方氏家廟變為佛寺以掠奪祀產。
方氏族人方德師獲悉后狀告到徽州府,徽州知府何歆實地查驗并查閱宗譜和方志確認“真應廟”為方氏家廟,祀產歸方氏宗族所有。
到了弘治十八年(1505年),福清等守視僧又生事端,“詭將祀產典賣地豪吳文質”。方德師獲悉再次狀告到縣衙,此間僧人逃匿,無人對質查證,因“控縣不直”,方德師被拘押入獄待審對質。風云驟變,方氏家族急派方原進京“赴闕呈奏”,向弘治帝上奏冤情。
幾經波折,皇上御批下旨,巡按御史黎鳳奉旨查案,赴當地勘驗,查譜志、辨碑文,厘清曲直,“斷田歸廟”,柳山方氏奪回祀產。
正德八年(1513年),為防止守視僧侵占宗族祀產再起風波,由族內舉人、監生方遠宜、方紀達和方明育等出面,請南京戶部在記錄這樁案件始末的方氏宗譜譜牒上鈐蓋官印。至此,“真應廟”祀產糾紛息訟止爭。
紛爭再起
嘉靖年間圍繞“真應廟”祀產又發生了守視僧明皎挑起的糾紛,方氏宗譜《嘉靖二十六年僧明皎賠鐘神像伏約》記載了糾紛經過。到了萬歷年間,圍繞“真應廟”祀產的糾紛日趨激化。萬歷二十年(1592年),“真應廟”守視僧真珙與“地惡”潘禮忠、許泰極和吳鎮等人相互勾結,棹楔廟門,“藏匿敕額洪鐘,又萌吞產之計”。
原來,曾任9年禮部尚書兼東閣大學士的許國在萬歷十九年(1591年)告老還鄉回到歙縣。與他同族的許泰極上門拜訪并從許國處得到“流金庵”題額。吳鎮、潘禮忠找到許泰極,與“真應廟”僧人合謀,想廢“廟”立“庵”,以此吞并方氏祀產。
方氏方學初等眾儒生,聯名上書徽州知府,要求擒拿案犯,保護方氏祀產。許國聽聞此案真相后即致書徽州知府,要求收回“流金庵”題額。縣府遂“批飭本府經歷陳公追繳假額,摘拿奸僧送府縣究治”,一番波折,謀奪方氏祀產的主犯真珙隨之依法伏誅。
到了萬歷二十四年(1596年)“真應廟”又發生了耕種祀田的“惡佃”潘維秀等27人將租谷300余秤據為己有、拒不交納的事件。抗租原因是守視僧“希圖易廟為寺,霸吞祀產”。
屢屢發生的抗租事件,激起了方氏族人保護祀產的警覺,方時化帶頭向地方官府起訴抗租以討回租谷,方弘靜、方萬山和方元彥等鄉紳倡議捐資修廟,此時正值朝廷允許平民祭祀始祖詔令頒布60年。徽州鄉村廣土紛紛興起建祠祭祖熱潮,方氏家族乘勢而上開始改家廟為統宗祠。
到了萬歷二十六年(1598年),守視僧如福又挑起事端。他與“地惡”潘龍鼎和吳童相勾結,“藏匿祖像、敕額,涂改廟梁字跡,占地造屋宇”。族人方鏊見此告到縣衙,如福起訴到臺憲,反誣方鏊貪財濫訴。雙方相持不下,次年方氏紳士方汝生聚集生員、監生、舉人等50多名鄉紳“聯名具控”。
辦理此案的歙縣知縣錢中選,面對錯綜復雜的案情,十分審慎,“臨廟親勘”,查閱各種文書、賬簿,并下令搜查,找出被藏匿的祖像和廟額。
在鐵證面前,錢中選當堂裁判“革佛逐僧”,拆除吳潘二姓隨意增建的家屋三間,將建筑材料沒收修理公廨,并判處潘龍鼎和吳童以杖刑、枷責,押送如福回原籍。
為避免后患而造成訴累,萬歷二十七年(1599年),知縣錢中選對“真應廟”訟案息爭建言:“合將僧人驅逐,使方嫡長支下選擇一妥子孫,居守本廟管業,庶免養虎反噬之虞。”萬歷二十八年(1600年)十一月,方鏊為“永杜后累”而“將前后控斷情由懇縣給照,永杜后累。蒙錢公抄招給貼附照,計追回田產僅七十余畝矣”。
到萬歷三十六年(1608年),“真應廟”祀產全部恢復時,方氏族眾遵照錢知縣建言,公議決定不再把祭祀與祀產的管理托付給守視僧,乃“逐僧新廟,買仆看守”,徹底了斷訴源。為了“真應廟”的管業,方氏宗族蘇村等十個支派,共同制定每年輪流掌管祭祀和收租合同。至此,這場跨越近百年的“真應廟”祀產訟事風波偃旗息鼓。
萬歷三十七年(1609年),南京戶部侍郎方弘靜和四川布政司參政方萬山等名流賢達聯名將《十派合同》呈報歙縣縣府,懇請縣府正式鈐印,“以保祖永祀”。此時,縣府正組織編纂萬歷《歙志》,知縣張濤和方弘靜同為編纂,張濤很快了解“真應廟”訟事糾紛來龍去脈,隨即確認方氏的《十派合同》并正式鈐印,《十派合同》有了縣府所認可的地方規制效力。
掩卷沉思
縱觀“真應廟”眾多訟案,跌宕起伏,曲折輾轉。究其因:
一是方氏宗族對家廟祀產管業存在不力,易于被不法僧人有機可乘。祀產歸屬主要憑借祀產田地的魚鱗冊登記和契稅收繳憑據。當初方氏為便于稅契繳納和祀產管理,“盡更真應廟名,改簽鱗冊”,使祀產歸屬名目不清,為此釀下糾紛隱患。
二是與方氏宗譜《歙南柳亭山真應廟紀事》所載不同,歙縣知縣錢中選在“臨廟親勘”,查閱了各種文書和賬簿后,發現守視僧如福侵占祀產原因是負責管理祀產的方鏊拖欠稅糧,貪圖便宜的方鏊與里長柯萬林合謀將納稅“轉嫁”給如福。不料,正中下懷的如福自請代方鏊交納稅糧。而交納稅糧是擁有祀產所有權的根據。錢中選明察秋毫,不厭其煩,反復求證,終于在拘審方鏊口供對質中獲得真相。為此,錢中選在其《歙令錢公中選讞語》中指出這也是促使如福覬覦方氏祀產的誘因。
三是“真應廟”祀產之爭還掩蓋柳亭山當地他姓宗族田產矛盾糾紛。從弘治至萬歷年間,守視僧的侵盜行為相繼不斷,當地吳氏和潘氏宗族勢力一直影響著此案。吳氏、潘氏和許氏都早于方氏遷徙此地,對地少人眾的霞坑鄉來說,“真應廟”祀田山地紛爭成為必然,客觀上造成“真應廟”田地祀產糾紛近百年不斷。
從《歙令錢公中選讞語》記載中不難發現,“真應廟”祀產紛爭雖數十年不斷,官司審理錯綜復雜,但無論是知府、知縣還是奉旨查案的巡按御史,均能遵從史料和客觀事實,從族譜、方志和實地勘驗、細問微訪入手,縝密明斷、秉公辦案,使得這起歷近百年、真假難辨的歷史陳案去偽存真、真相大白,為當下化解矛盾糾紛,做到審慎明斷提供了有益的借鑒。
(作者單位: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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