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即時:穿透迷霧,讓工傷認定回歸本質

    來源: 工人日報2022-11-17 09:47:45
      

    連日來,《工人日報》聚焦當下工傷認定出現的新課題、新挑戰推出系列報道。專家表示,在正視當前出現的新情況、新特點、新趨勢的同時,要回歸工傷認定的本質,這是當下工傷認定新課題的解題思路。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外賣騎手深夜送餐途中猝死,家屬認為外賣平臺未盡到必要的救助義務,訴至法院。11月11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在此次事故中,外賣平臺運營方公司、雇傭公司均有過錯,判決兩家公司賠償150余萬元。

    這一案件再次引發社會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發生意外后的賠償問題的關注。由于在勞動、勞務關系等的認定上有別于傳統行業,加上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等方面存在靈活性,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在工作中遭遇傷害要認定工傷面臨困難。此外,居家辦公、云辦公打破了線下坐班的傳統時空限制。這些新情況、新特點、新趨勢,都給當下工傷認定帶來新課題。

    多位專家對《工人日報》記者表示,工傷認定要考慮當下出現的新情況,與此同時,要回歸工傷認定的本質,這是根本性解題思路。

    工傷的認定標準變得不確定

    在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勞動經濟學院教授范圍看來,在新就業形態中,工作時間更具彈性,工作任務由員工自主決定,工作地點更加開放,工傷認定的“三工”要素存在靈活性,這導致認定工傷的判斷標準變得不確定。

    由此還可能帶來舉證責任的分配調整。“在傳統的工傷認定中,主要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但是在新就業形態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控制形態發生了根本性的改變,可能需要重新調整舉證責任的分配,即由勞動者承擔主要的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輔助性的舉證責任。”范圍說,“此外,工傷認定申請的方式也可能隨之改變,要適應數字化時代的特點進行調整。”

    外賣小哥因沒有固定的工作地點,如何證明“上下班途中”?網約車司機的“服務時間”怎么算?貨車司機家在車上,活兒在路上,發生傷害咋認定?

    “新技術一方面帶來了工作時間、工作場所混同的情況,另一方面,也帶來了界定的可能性。”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兼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院院長沈建峰說,“比如,‘小哥’是不是在上下班途中,哪個時間節點算進入工作時間,這些將可以通過技術手段有所區隔。”

    居家辦公、云辦公等的出現模糊了工作和生活界限,在已有的司法判例中,“家”被認定為“新職場”。“新的辦公形式下,還能不能卡在原來的‘三工’要素上?”沈建峰表示,“理論界有一種提法是回歸‘因果關系’。即雖然不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但只要有一定‘工作關系’,并將其具象化,由此可弱化原有的‘三工’認定要素。”

    “在傳統的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勞動過程的控制,原則上是以工作任務為核心元素,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為補充。”范圍說,“居家辦公、云辦公等情況仍然是遵循上述邏輯,以審核工作任務為工傷認定的核心元素。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應該根據事實去認定上述情況。”

    確立身份是劃分責任的前提

    “界定‘三工’只是技術性問題,確認‘關系’才是前提性問題。”中國社會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常凱強調,“這涉及勞動者基本身份和基本權利的認可問題。”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工作時間是自由的,工作地點可以選擇,工作內容上可以選擇是否接單。關鍵就在于,只要接單,進入了勞動過程中,就存在從屬關系。”常凱指出,“但現在的問題是平臺層層轉包,否認勞動關系。”

    在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上述案件中,騎手劉某某于2021年5月19日凌晨0時43分至1時16分,接了四單配送任務,第一單配送成功后發病倒在路邊。

    該案涉及三方被告公司,分別是外賣平臺、上海的平臺運營方公司,以及與平臺運營方公司簽訂《外包服務合作協議》的江西某信息技術公司。劉某某在外賣平臺注冊,相關配送業務則由江西某信息技術公司負責。

    “多雇主化甚至去雇主化,讓勞動者找不到雇主了,而確認勞動者身份是劃分責任義務的前提。”常凱說。

    全國律協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專業委員會委員、浙江智仁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黃新發認為,難點不在于“三工”要素的認定,而在于完善的職業傷害保障體系的構建。

    在平臺經濟發達的浙江省,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職業傷害保障工作正在推進。黃新發參加了浙江省人大關于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職業傷害保障的調研,他介紹,在浙江,平臺企業按照《浙江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的路徑。黃新發認為,在勞動關系認定不明晰的情況下,該舉措是往前邁了一步。

    常凱建議,在勞動合同法的修訂過程中,增加一類合同形式,即平臺雇傭的勞動合同。在尚未修法之前,也可以參照現有法律規定,由平臺作為直接雇主或與分包公司作為共同雇主,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在上述外賣騎手猝死案中,法院判決確認信息技術公司與劉某某符合雇傭關系的特征,該信息技術公司作為雇主,應當積極履行用工主體責任。對此,常凱認為,這具有積極意義。他同時指出,平臺用工的性質、特征,以及各方責任等基本問題,尚需進一步厘清。

    回歸工傷認定的本質才是解題思路

    “技術性問題要解決,但重要的是回歸工傷認定的本質。”常凱指出,“在承認當前出現的新情況、新特點的同時,也要認識到,勞動形式變了,但‘勞動’的本質沒變。”

    在常凱看來,回歸工傷認定的本質,是當下工傷認定新課題的解題思路。我國勞動法治的發展方向,應該是要擴大而非縮小保護對象。平臺勞動者中具有人身從屬性和經濟從屬性的,理應受到勞動法律的全面保護。

    常凱認為,居家辦公等情況下的工傷認定新問題同樣適用這種思路。

    “把在家加班視作‘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延伸,實際上并不是擴大解釋,是對法律條文的正確理解。”常凱說,“關鍵在于勞動者能否提供證據,證明事故發生時勞動者在完成工作任務。”

    “司法機關要關注到工傷本質性的內容,去解釋現行法律中的‘三工’標準,一定程度上能應對當前的變化。”沈建峰表示。

    “無論時代怎么變化,只要生產作為社會關系運行的主要一環以及社會價值產生的重要環節,工傷認定及其保障措施最根本的邏輯就是社會風險分擔,使得社會生產能夠高效、有序地進行。”范圍說,“因此,在新的用工形式下,工傷作為社會風險仍然存在,那就必然要考慮風險的預防和保障問題。”(工人日報)

    關鍵詞: 工傷認定 工作時間 舉證責任

    責任編輯:sdnew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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