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一個月離婚彩禮退嗎?

    來源: 法問網2023-08-04 01:42:24
      

    一、結婚一個月離婚彩禮退嗎?

    結婚一個月就要離婚的話男方的彩禮很有可能是需要退回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資料圖】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是什么?

    我國現行《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準予離婚法定條件。

    因此,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是根據夫妻雙方當事人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依據來判決離婚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彩禮的訴訟主體資格

    訴訟中關于彩禮給付、接受主體資格的認定。由于實踐中,給付彩禮并不單純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更多的涉及到兩個家庭的往來。因此訴訟中的主體資格應當分為兩種情況:

    (一)男女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后,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并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的,不列彩禮的實際給付人、實際收受人為訴訟當事人,而應以男女雙方作為彩禮返還的權利人與義務人。一方以不是彩禮的實際給付人與收受人為抗辯,拒絕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一方提出返還彩禮之訴的,由于彩禮的給付人與收受人并不局限于男女雙方個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因此,直接列彩禮的實際給付人與收受人為訴訟當事人,既符合實際的權利義務狀態,也有得真正解決糾紛。

    結婚前男方支付彩禮給女方父母,女方帶著嫁妝出嫁,這是一種婚嫁的習俗。一般來說,若是結婚的時間比較短,或者甚至直接是支付了彩禮,但是最后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若男方要求返還彩禮,女方家長不同意的,此時就可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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