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費可恥!”
這句話大家從小耳熟能詳。
(資料圖)
如今,
浪費不僅可恥,還涉嫌違法!
近日,
四川宜賓敘州區一家餐飲店
為吸引客流、賺取流量,
推出“挑戰大胃王”競賽活動,
被當地市場監管局立案調查。
該餐飲店在網絡上宣稱
“限4個名額,歡迎挑戰”,
要求參與者在規定時間內食用108個抄手,
按食用速度獲得相應的獎勵。
同時該店負責人進行拍攝視頻
上傳至短視頻平臺獲取流量與關注,
而沒吃完的抄手會被店家直接倒掉。
近年來,
“大胃王挑戰賽”層出不窮。
舉辦此類“大胃王比賽”是否違法?
消費者因此出現健康問題如何維權?
一起來看《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盈科(合肥)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管委會主任付磊律師的專業解讀!
商家舉辦“大胃王比賽”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二款“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規定。根據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舉辦此類比賽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對商家采取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措施。
“大胃王”的飲食,不僅會造成食品浪費,還會增加身體負擔,埋下疾病的禍根。消費者參加比賽出現健康問題,可能存在的情況有兩種,第一種是商家提供的食品存在質量問題,第二種是消費者為贏下比賽,自己食用過多導致健康問題。
對于第一種情形,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商家應當承擔對食品質量瑕疵的責任。對于第二種情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消費者參加“大胃王比賽”是一種自陷風險的行為,消費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能夠認知到自身食量,并知曉食用過多可能會造成健康問題,因此對于食用過多導致的健康問題難以向商家索要賠償。
消費者和商家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可以通過與經營者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途徑去維權。(法治日報)
策劃:楊新順 宋勝男
文字:劉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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