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民法典】對方不付撫養費就不讓探望孩子合法嗎? 世界熱點評

    來源: 凱迪網2023-06-27 15:03:12
      


    (資料圖)

    玲玲和大楊協議離婚,約定孩子由大楊撫養,由玲玲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并且每星期有1-2次探望權。玲玲再婚后,因家境窘困,無力繼續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大楊以此為由,拒絕玲玲探視孩子。大楊的行為合法嗎?

    ——不合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探望權是法定權利,中止行使探望權需要有法定事由,與是否支付撫養費并無直接關系。撫養子女是法定義務,并不以探望權為前提。撫養費的支付和探望權的行使是相互獨立的,一方不能以另一方未支付撫養費為由而拒絕另一方行使探望權;同時,另一方也不能以未行使探望權為由而拒絕支付撫養費。因此,大楊限制玲玲合法的探視權利沒有法律依據。

    《民法典》——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

    播音制作:郭嵐

    文章來源:原創·吉林新聞綜合廣播

    編輯:郭嵐、王浩懿

    審核:懷楠

    監制:張永華 鐘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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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sdnew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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