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江蘇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后的《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將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包括自動駕駛、公交專用道、不同車輛的路權等在新修訂的條例中都找到了明確規定。
車輛、行人各行其道,滑板車、平衡車不得上路
(資料圖)
只有各行其道,才能減少事故發生率。記者注意到,條例明確要求,在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的道路上,機動車居中通行,非機動車應當靠道路右側通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郵政、快遞專用電動三輪摩托車在城市道路通行時,應當借用非機動車道行駛,最高時速不超過二十公里;在城市道路以外的道路通行的,可以借用非機動車道行駛;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的,應當靠右通行。
叉車、場地觀光游覽車、滑板車、獨輪車、平衡車等非道路車輛;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得上路。使用滑板車、獨輪車、平衡車、滑行工具在道路上通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五十元罰款。
自動駕駛發生交通違法,罰誰?
隨著無人駕駛技術發展,越來越多的無人駕駛汽車、無人駕駛快遞車等進入市場。那么,無人駕駛車發生違法處罰誰?
條例規定,有條件自動駕駛汽車、高度自動駕駛汽車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機動車駕駛人實施處罰;完全自動駕駛汽車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對汽車所有人、管理人進行處理。
此外,有條件自動駕駛汽車、高度自動駕駛汽車和完全自動駕駛汽車開展道路測試或者上道路行駛時,應當記錄和存儲汽車發生事故或者故障前至少九十秒的位置、運行狀態、駕駛模式、車內外監控視頻等行駛數據,并保持數據的連續性和完整性,數據存儲期不得少于三十日。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汽車生產企業、自動駕駛系統開發單位、設備提供方等相關主體應當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查處理。
這些車可借用公交專用道,公交車不能長時間占用非公交專用道
今年6月1日起,公安部統一部署優化城市公交專用道管理等舉措。記者關注到,此次修訂的條例也對江蘇的公交專用道管理作了進一步明確。條例要求,公交專用道在規定時段內供公共汽車專用行駛,其他車輛不得駛入;但是執行緊急任務的特種車輛、實施清障施救作業的車輛、載有學生的校車、載有乘客的核定載客人數二十人以上的載客汽車、根據交通信號指示允許借用公交專用道的車輛等可以借用公交專用道行駛。
很多車主還反映,在劃有專用車道的道路上,有時會看到公交車跑到其他車道上去。為此,條例要求,公共汽車在公交專用道內行駛,遇到轉彎或者遇有障礙時,可以臨時借用其他車道行駛,轉彎或者超越障礙后應當及時駛回公交專用道。
未滿12周歲或身高不足1米4的未成年人不得坐副駕駛位
隨著私家車發展,未成年人坐車的情況非常普遍。條例要求,安排未滿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車,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兒童安全座椅。安排四周歲以上身高不足一百四十厘米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車的,鼓勵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兒童安全座椅等約束系統或者使用增高墊。
未滿十二周歲或者身高不足一百四十厘米的未成年人乘車,不得乘坐副駕駛座位。
不僅如此,騎自行車對于未成年人來說也有門檻。條例規定,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應當年滿十二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年滿十六周歲。
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不得搭載人員。成年人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可以搭載一名十六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載六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
城市道路建設應保障慢行交通空間
騎自行車出行,騎著騎著非機動車道突然“斷頭”了;馬路兩側,人行道走著走著匯入了機動車道……類似這樣的情況并不少見。
條例為此規定,道路建設應當科學合理規劃,保障通行安全,提高通行效率。城市道路建設還應當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間,改善非機動車和行人出行環境。
條例還對交通事故發生后醫療機構的及時搶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使用、事故責任的承擔等作出具體規定。
后果輕微且及時改正可首違不罰
條例明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行政執法活動中,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對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采取勸誡、引導參與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活動等教育方式予以糾正。
條例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從實際出發,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車輛登記、管理等環節提供公開、一站式等便民服務;及時向社會公眾提供道路通行、交通管控措施等信息;依托在線事故處理平臺快速處理交通事故;明確相關部門和單位應共享相關數據信息,推動構建交通事故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協同機制等等。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石小磊 笪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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