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生參加自發籃球賽受傷,撞人者和學校該部該賠?

    來源: 揚子晚報2023-07-03 18:25:12
      

    中學生在一場自發組織的籃球比賽中被好友碰撞受傷,好友和學校是否需要對此承擔賠償責任?日前,無錫市錫山區法院對這樣一起侵權案件作出判決,法院認定籃球比賽屬于《民法典》中規定的“自甘風險”行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中學生籃球賽中受傷,父母起訴撞人者和學校

    陳某與鄭某是初中同學,后又考上了同一所高中,多年相交成為好友,兩人還有一個共同的愛好——籃球。2022年5月,兩人和其他同學課后相約一起在學校籃球場自發組織了一場比賽。就在比賽過程中,陳某和鄭某在爭搶籃板球時發生碰撞,鄭某被撞摔倒在地,劇烈的疼痛讓其根本無法起身。隨后,鄭某被同學們送到了校醫務室,陳某也馬上聯系了父母。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校醫經初步檢查,建議盡快送醫。陳某的父母也很快到了學校,并將鄭某送到醫院。經診斷,鄭某右脛腓骨骨折,需打石膏治療,陳某的父母支付了醫療費。

    經過治療,鄭某傷愈,但是鄭某的父母認為陳某對兒子受傷具有重大過錯,雖然已經承擔了部分醫療費,但是鄭某今后可能留下殘疾,且學校未盡到安全管理義務。于是,鄭某的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起訴至法院,要求陳某及其父母、學校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自愿參加一定風險活動,駁回訴請

    陳某父母認為,兩人雖然都是未成年人,但是在體育比賽中發生碰撞受傷屬突發的意外事件,陳某既沒有傷害鄭某的故意,也沒有犯規行為,故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學校方面則認為,這場籃球比賽是學生在課后自發組織,學校并非組織者。在事發后校醫也及時進行了救治,并通知了班主任,班主任也聯系了家長。學校不存在未盡到安全管理義務的情況,亦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民法典》第1176條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本案中,籃球比賽屬于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鄭某自愿參加籃球比賽,后因與陳某爭搶籃板球而受傷,但現有證據不能證明陳某存在故意或嚴重違反比賽規則的情形,故陳某及其父母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學校并非該場籃球比賽的組織者,且學校舉證證據證明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故亦不應對鄭某的受傷承擔侵權責任。

    據此,法院駁回了鄭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屬于“自甘風險”,對方不構成侵權

    “自甘風險,即危險的自愿承擔情形在司法實踐中有很多,在體育比賽中尤為典型。”法官介紹,規定自甘風險規則對于促進一些文體活動,特別是有一定風險性的體育活動,增強人民體質,促進人民健康,尤其是提高廣大青少年的身體素質具有重要意義。

    法官表示,在籃球、足球等比賽中,參與者系自愿參加這種帶有危險性的體育比賽,同時其又對所參與項目的危險性具有充分的認識,應視為“同意甘冒風險”即同意風險自擔。

    因此,只要致害人沒有侵害受害人的惡意或嚴重違反比賽規則,參賽者對其引起損害的后果就沒有過錯,不構成侵權。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通訊員 沈高軒


    校對 陶善工

    關鍵詞:

    責任編輯:sdnew003

    相關新聞

    版權與免責聲明:

    1 本網注明“來源:×××”(非商業周刊網)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本網不承擔此類稿件侵權行為的連帶責任。

    2 在本網的新聞頁面或BBS上進行跟帖或發表言論者,文責自負。

    3 相關信息并未經過本網站證實,不對您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4 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等其它問題,請在30日內同本網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