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短訊!酒后試車去河灘 出了危險責誰擔

    來源: 洛陽網2023-06-11 17:49:14
      

    駕駛越野車,馳騁山間荒野,是許多年輕人的夢想。但是,逐夢也要遵守法律。近日,記者從嵩縣人民法院了解到這樣一起案例:一男子購買越野車后,酒后駕車帶著親友到河灘測試車的越野性能時,不慎墜入河中,造成兩人死亡。

    駕駛越野車,馳騁山間荒野,是許多年輕人的夢想。但是,逐夢也要遵守法律。近日,記者從嵩縣人民法院了解到這樣一起案例:一男子購買越野車后,酒后駕車帶著親友到河灘測試車的越野性能時,不慎墜入河中,造成兩人死亡。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悲劇 酒后到河灘測試越野車性能造成兩人死亡

    去年夏天,30歲的嵩縣居民王某購買了一輛越野車。一天晚上,他與朋友張某及張某妻子陳某聚餐。其間,王某和張某均飲用了啤酒。

    次日凌晨0時左右,王某駕駛自己新購買的越野車,載著張某、陳某到附近一處河灘的鵝卵石河道測試汽車越野性能,汽車不慎墜入河中。

    發生意外后,張某通過自救脫離危險,陳某及王某死亡。

    起訴 要求管理部門及河道采砂場賠償72萬余元

    事故發生后,張某認為當地水利、水庫管理部門及事發地鄉鎮政府作為河段水域保護、利用、修復治理、監管、執法、整治部門,各部門之間應當協調聯防聯控,共同維護河道穩固和公眾生命財產安全。但是,事發時各單位部門均未在事發河道設置警示標志和防護措施等,存在巨大安全隱患,也未就河道深坑等隱患進行整治填埋,造成管理區域內人員傷亡,沒有盡到相應的管理責任和注意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張某還認為,采砂場老板宋某、付某未經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在事發河道及其附近從事非法采砂行為,影響了河勢穩定,改變了河床部分地貌,形成深水坑,客觀上產生了危及公眾生命及財產安全的隱患,且未在事發河段設立警示標志和回填深坑,未盡到合理范圍內的安全注意義務,具有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因協商賠償事宜未果,張某遂將某行政機關、某水庫管理局、某鄉政府、采砂場老板宋某、付某訴至嵩縣人民法院,要求五被告共同賠償妻子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撫慰金等共計72萬余元。

    判決 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本案事故發生地點在某水庫庫區界內。該水庫是一座以防洪為主,結合灌溉、供水、發電等綜合利用的大型水庫。”嵩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庭長行湘波說,經查,該水庫安全義務主要是確保行洪、輸水安全運行及水利設施健全、功能完好,以保護庫區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免受水災危害,對在該區域內從事其他活動的人員并不具有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

    本案中,張某、陳某作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深夜乘坐酒后駕駛人員的車輛到河灘測試汽車越野性能本身具有危險性,是一種冒險行為。

    法院審理查明,該水庫的管理局已設置警示牌,警示牌內容為“水深危險,嚴禁游泳、垂釣、捕魚”字樣,明確了事故發生地點存在的危險性,已經盡到警示義務,因此與陳某的死亡無因果關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行政機關是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但事發水域不屬于其管理范圍,不存在過錯,因此與陳某的死亡無因果關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鄉政府是行政機關,但不是實際管理單位,不存在過錯,因此與陳某的死亡無因果關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采砂場在其他路段河道,距離事故發生地較遠,被告采砂場老板與陳某的死亡無因果關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河灘并非公路,地勢復雜、高低不平、軟硬不一,隱藏著很多危險,也非汽車正常活動及通行場所,測試汽車性能應在確保自身安全的情況下到符合規定的場所進行。本案肇事車輛駕駛人不顧自身與他人安全,深夜酒后進入極容易發生事故的河灘等非正常路面測試汽車性能,原告及其妻子應當對此類危險行為的后果有一定的預見性。”行湘波說,本案受害人意外墜河身亡,令人同情,這也警示大家,一定要依法依規安全駕駛車輛。(洛報融媒·洛陽網記者 申利超 通訊員 孫叢叢 曹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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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sdnew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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