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福建省高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吳謝宇案。據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告,該院審理報告人吳謝宇故意殺人、詐騙、買賣身份證件上訴一案,定于2023年5月30日上午9時在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開開庭宣判。記者了解到,吳謝宇作案時是否存在精神障礙是二審時控辯雙方爭論的一大焦點問題,辯護人多次向法庭申請精神病鑒定。
(資料圖)
5月29日,記者從知情人士處獲悉,截至當日,法院尚未答復辯護人提出的精神病鑒定申請,未啟動精神病鑒定程序。
此前的庭審中,吳謝宇表現出強烈的求生欲望。吳謝宇辯護律師曾向媒體表示,其保命的可能性、甚至唯一可能性是被鑒定為精神病。二審宣判在即,他被鑒定為精神病有可能嗎?
圖據央視新聞
截至宣判前一天
法院尚未答復精神病鑒定申請
據法院經審理查明的情況,吳謝宇的弒母動機較為反常,因此其精神狀況備受社會關注,也成為了二審中的焦點問題。
5月19日旁聽了吳謝宇案二審的一位知情人士向記者透露,吳謝宇作案時是否存在精神障礙是控辯雙方爭論的焦點問題。吳謝宇辯護人在庭上表示,吳謝宇以極端手段殺害至親,其作案動機和手段有悖常理,非一般意義上的正常人所能實施、所能理解。
因此,辯護人多次向法庭申請精神病鑒定。辯護人首先提到,吳謝宇具有精神病家族史——在吳謝宇的近親中,三姑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癥,四姑存在智力障礙。
辯護人還稱,其提交的專家論證結果表明,吳謝宇不僅存在精神病家族史,其本人在案發前亦明顯有悲觀厭世情緒,曾多次嘗試自殺,結合其作案動機和方式的異常,足以認定其作案時罹患重度抑郁發作伴精神病癥狀,并因重度抑郁發作導致“擴大性自殺”。吳謝宇作案時辨認和控制能力受限,不能正確辨認自己行為在法律上的意義、性質、作用和后果,不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針對精神病鑒定一事,檢察官在庭上表示,吳謝宇是經過預謀后作案,過程邏輯清楚,殺害母親后,還有意識地去清理現場,這些行為都能說明吳謝宇完全有刑事行為能力,沒有做精神病鑒定的必要。
關于辯方提出的吳謝宇有家族精神病史,檢方補充了相關證據。檢方確認吳謝宇的兩位父系親屬分別患有精神分裂癥以及智力障礙,但根據有關證人的證言證詞,檢方認為上述兩位親屬的精神病癥是外力刺激所致,而非家族遺傳,否認吳謝宇具有精神病家族病史。檢方認為,吳謝宇殺人時認知清晰,目標明確。
上述知情人士告訴記者,二審法庭上,法官就吳謝宇的精神狀況聽取檢辯雙方的意見后,對于辯護人申請精神病司法鑒定一事未明確表明態度。
知情人士還表示,二審庭審中,辯護人計劃將一審未舉證的吳謝宇母親謝天琴日記、信件作為新證據進行舉示,以此證明吳謝宇作案的主觀心態,證明謝天琴的負性情緒對吳謝宇精神異常的影響,但合議庭以涉及隱私為由,稱會庭后核實,擇期組織舉證質證。
5月29日,知情人士告訴記者,截至當日,也就是宣判前一天,法院尚未答復辯護人申請精神病司法鑒定一事,亦未庭下組織對謝天琴日記進行舉證質證。
吳謝宇(中) 視頻截圖
法律界人士解析:
何種情形下應啟動精神病司法鑒定?
知情人士向記者轉述,二審時,吳謝宇辯護人在庭上稱,為了確保案件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被告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是應當查明的重要事實,尤其是在辨方已經提出重要線索的情況下,法院更應通過司法鑒定明確被告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死刑案件更應如此。
廣東律師胡朝暉是吳謝宇爺爺早前計劃委托的辯護律師之一,他同樣認為,精神病司法鑒定事關案件的程序正義問題。
胡朝暉律師對記者表示,吳謝宇弒母的動機,確有不符合邏輯之處,加上吳謝宇有兩個姑姑患有精神病,所以并不能排除吳謝宇存在精神障礙、其弒母具有病理性動機的合理懷疑。胡朝暉表示,吳謝宇案一審的證據基本充分,但缺少對其進行精神病司法鑒定的證據即“鑒定意見”。
在司法實踐中,何種情形下會啟動精神病司法鑒定?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陳碧近日在媒體撰文介紹,一般情況下,如果行為人有醫院門診、住院病歷記錄證明有精神異常史的;或者有精神病家族史的;或者雖沒有明確病史,但有證人反映其明顯異于常人、頭腦笨拙、動作幼稚、有抽搐史等的,再結合行為人的目的、動機、方式、過程有悖常理,一般應當啟動精神病鑒定。陳碧認為,“再看吳謝宇案的情況,兩位近親都受外力刺激導致精神病癥,這個概率未免也高了點。從常理看,可以啟動精神鑒定。”
多位律師向記者介紹,由于精神病司法鑒定啟動的標準模糊且并無強制性規定,刑事案件中的精神病司法鑒定一般較難啟動。法律實務界不時有聲音呼吁將精神病司法鑒定設為死刑案件的法定程序。
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律師李仁鈥此前撰文表示,法律賦予了司法機關保障人權以及客觀公正履職之義務,其應當在程序上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實體上查明包括行為主體刑事責任能力等有關定罪量刑的全部事實,以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精神病司法鑒定絕非單純由辯方承當證明責任的抗辯事由,其本身便是司法機關內在的義務。”李仁鈥介紹,根據瑞慈機構(The Rights Practice)的調研,北京市、廣東省的法院已通過內部文件要求所有死刑案件進行精神病鑒定。
吳謝宇
被鑒定為精神病
就一定可以免死嗎?
此前的庭審中,吳謝宇表現出強烈的求生欲望。吳謝宇辯護律師曾向媒體表示,吳謝宇保命的可能性、甚至唯一可能性是被鑒定為精神病。
胡朝暉律師表示,如果二審法院對吳謝宇進行精神病司法鑒定,鑒定意見是“患有精神病并且是在精神病發病期間作案”“無刑事責任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等,則有改判可能。
精神病抗辯是死刑案件辯護中常見的抗辯事由,但被告人被鑒定為“精神病”或“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就意味著一定可以免死嗎?從以往部分案例來看,答案是否定的。
2018年6月,一名男子在上海市世界外國語小學持菜刀砍傷3名男童及1名家長。2019年5月,被告人黃一川以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9年12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一審對黃一川的死刑判決。
據媒體報道,由于嫌疑人黃一川的種種異常,案發次日,上海市公安局即委托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對其進行精神鑒定。紅星新聞獲取的一審判書顯示,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黃一川有精神分裂癥,其在該案中應評定為“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記者注意到,《刑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第三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胡朝暉律師也是黃一川案二審的辯護人,他告訴記者,一審法院采納了對于黃一川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的鑒定意見,但并未對其從輕處罰。判決書顯示,法院判決認為,對于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犯罪,考慮到其作案時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受精神疾病的影響而不同程度地削弱,故一般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不能一概而論。
法院判決認為,對于行為人作案時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受精神疾病影響不明顯,實施嚴重暴力犯罪,且具有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犯罪后果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等情節的個別案件,為體現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充分發揮刑罰維護社會正義的功能,也可以對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的行為人不予從輕處罰。
一審判決之后,黃一川上訴,稱其沒有預謀殺人,是在精神錯亂的狀態下實施殺人行為。上海市高院終審裁定認為,黃一川犯罪動機極其卑劣,手段十分殘忍,后果特別嚴重,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不足以從輕處罰,維持死刑判決。
關鍵詞:
版權與免責聲明:
1 本網注明“來源:×××”(非商業周刊網)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本網不承擔此類稿件侵權行為的連帶責任。
2 在本網的新聞頁面或BBS上進行跟帖或發表言論者,文責自負。
3 相關信息并未經過本網站證實,不對您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4 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等其它問題,請在30日內同本網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