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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在會上表示,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犯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解釋》第二條區分保護級別,按照立木蓄積、株數和價值,對危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定罪量刑標準分別作出規定。根據《解釋》規定,危害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一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積一立方米以上,或者危害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二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積二立方米以上的,即構成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數量達到上述標準五倍以上的,升檔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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