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為進一步提高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水平和效率,進一步完善依法沒收、追繳文物管理移交工作機制,國家文物局、公安部7月5日聯合發布通知,對進一步做好涉案文物鑒定評估和移交工作進行部署。
通知要求,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及文物鑒定評估人員應當遵循合法、獨立、客觀、公正原則開展涉案文物鑒定,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非法干涉,嚴禁出具虛假鑒定意見、謀取不正當利益等違法違規行為。公安機關和涉案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涉案文物鑒定評估程序規則,不得干擾鑒定評估活動或結果。
通知明確,涉案文物由公安機關保管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法院判決生效后1年內,將依法沒收、追繳的文物全部無償移交給所在地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正式移交前,公安機關不具備文物安全保管條件的,可以將文物交由所在地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暫存保管。暫存單位應當對文物逐一登記,妥善保管,確保安全,并為公安機關后續案件辦理所需的取證、調閱等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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