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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第十二批“檢察為民辦實事”——行政檢察與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這批典型案例共6件,聚焦未履行礦山恢復治理責任、違法排污、非法占用毀壞林地、閑置土地及收儲土地管理不規范等生態環境治理與資源保護中的難題,發揮行政檢察職能作用,凝聚合力,共同助力美麗中國建設。
在一起典型案例中,一家污水處理公司排放的廢水水質超標,當地生態環境部門作出4880萬元罰款的決定,但該公司不服該行政處罰決定,該案一度陷入僵局。
時間回到2018年12月,該公司所在地的市生態環境局在線監測發現該公司排放的廢水水質超標,隨即委托下屬生態環境分局向該公司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2019年2月13日,市生態環境局環境執法人員采樣監測顯示總磷、總氮含量超標,隨即對該公司超標排放污水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并于同年4月2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給予罰款80萬元,并以此為標準按日計罰處以罰款4880萬元。
該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省生態環境廳申請行政復議,同年10月15日,市生態環境局向該公司送達履行催告書,該公司仍未履行相關義務。2020年1月9日,市生態環境局向該市某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日,因省生態環境廳尚未作出復議決定,市生態環境局申請撤回強制執行申請,區法院裁定準予撤回。
該市某區檢察院在開展“行政非訴執行專項監督”中發現本案線索,隨即啟動監督程序,經調查核實發現,自2018年12月中旬開始,該公司發現進水水質情況惡化,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分析,該公司雖采取積極應對措施,但處理后排放的廢水水質仍超標。該公司多次向該縣級市產業區管委會及環保部門報告,請求排查入管網企業排污情況,之后進水水質未見改善。該公司兩次向當地人民政府請求緊急停產,未獲批準。
對此,區檢察院審查認為,該公司超標排放污水的違法事實客觀存在,依法應當接受處罰及按日計罰;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標準過高,80萬元罰款符合處罰幅度,但該公司發現進水水質超標后積極采取應對措施并多次主動向環保部門報告,盡到了應急處理和報告義務,因此罰款存在過罰不相當的情形。
2021年6月24日,區檢察院向區法院、市生態環境局、產業區管委會發出檢察建議。檢察建議發出后,市生態環境局進行再次調查核實,于2021年12月20日重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違法排污行為罰款10萬元,并以此為標準對無爭議的違法排污31天實施按日計罰罰款310萬元,合計罰款320萬元。該公司表示愿意接受處罰并繳納了罰款。
檢察機關在辦理這起超標排放污水行政非訴執行監督案件中,不僅依法審查行政處罰決定是否合法合理,還詳細了解行政相對人不愿履行或不能履行處罰決定的真實原因,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積極發揮行政檢察“一手托兩家”職能作用,一方面監督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防止企業因承擔不合理罰款而陷入經營困境,另一方面督促污水處理企業嚴格履行相關責任,依法承擔超標排放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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