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網絡主播與經紀公司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法院判了

    來源: 北京日報客戶端2023-06-09 15:55:48
      


    (資料圖)

    身處直播時代,傳統行業產業結構迭代升級,用人單位的管理模式也隨之變化,簽約網絡主播與經紀公司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相關案件,認定經紀公司與簽約主播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王女士于2021年10月與甲公司簽訂《主播經紀合作協議》,成為甲公司簽約網絡主播。協議約定,王女士在第三方平臺進行直播活動,可以自主選擇直播的內容、地點、時間。同時約定,每天直播6小時記為一個有效天,每月基礎任務為26個有效天。

    合同簽訂后,王女士開始從事網絡直播活動,但甲公司未按月向王女士支付款項。王女士要求甲公司按照約定支付工資,公司以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拒絕了王女士的要求。

    王女士認為,自己與公司簽訂了合同,公司承諾每月支付工資及提成,自己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故王女士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勞動關系。

    甲公司表示,網絡直播不屬于自身的經營范圍,協議約定了王女士可以自主選擇直播的內容、時間和地點,王女士也不適用公司的勞動規章制度,因此,與王女士不存在勞動關系。

    房山法院審理后認為,王女士認可自行決定直播時間、直播地點的工作模式,這種模式有別于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勞動時間、地點作出單方面的指令安排;而王女士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工作時需遵守公司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網絡直播不屬于公司經營范圍,即王女士從事的網絡直播亦不是簽約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盡管《合作協議》對王女士的直播天數、直播時長等作出了約定,但上述約定應理解為王女士基于雙方直播合作關系應當履行的合同義務、應當遵守的行業管理規定,不應理解為甲公司對王女士進行了勞動管理。綜上,王女士與公司之間并非勞動關系,房山法院認定該案為合同糾紛。

    法官庭后表示,近幾年,網絡主播作為新的就業形態脫穎而出,不同于傳統的勞動關系,新業態領域出現去勞動關系、平臺化傾向,網絡主播與經紀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若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可見,在考量經紀公司與網絡主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時,不能依據存在財產關系簡單認定,而應從主體資格、人身從屬性與經濟從屬性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同時還要考慮雙方當事人的勞動合意、用工單位的管理程度、收入來源等因素。

    若網絡主播與公司之間存在緊密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網絡直播或網絡直播帶貨屬于公司經營業務范圍的組成部分,網絡主播的收入亦屬于勞動報酬的范疇,網絡主播可向人民法院請求認定其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若像本案中,網絡主播與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網絡主播可以依據其與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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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sdnew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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