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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蘇省政府印發《完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進一步做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意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意見》規范了特困人員認定:具有本省戶籍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時具備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條件的,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
《意見》明確了救助供養內容和標準,要求為特困人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照料護理服務、醫療保障服務、喪葬服務、住房保障、教育保障、關愛服務七項保障或服務。
其中,基本生活保障包括包括供給糧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水電、服裝、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錢,通過實物或者現金的方式予以保障。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由各設區市按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確定。
在醫療保障服務方面,《意見》提出,全額資助特困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對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支付后個人負擔的、符合規定的門診和住院費用,按照100%比例給予醫療救助。醫療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規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養經費予以支持。此外,《意見》明確,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形式分為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和在家分散供養,由特困人員自愿選擇。對完全或者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員,原則上安排集中供養。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由縣級民政部門統籌安排到供養服務機構供養。強化鄉鎮特困供養服務機構兜底線、保基本作用,滿足集中供養需求。加強對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員的服務,每個縣(市、區)至少設立一所滿足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要的護理型供養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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