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記者4月23日從教育部獲悉,教育部聯合海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制定了《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辦學暫行規定》,系統設計了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辦學的基本規則。
據介紹,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辦學是中外合作辦學模式之外的新探索。與既有的中外合作辦學相比,主要有以下特點。一是舉辦主體,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辦學,不需要中方教育機構共同參與舉辦,但中國境內外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可以通過提供土地、校舍、資金等資源參與辦學。二是辦學層次,辦學機構限于實施理工農醫類學科本科及以上高等教育,確有必要的可實施專科教育。三是學校治理,在決策機構人員構成、招生、教學、學術治理等方面有更大的自主性。
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及其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所設立辦學機構的合法權益,受到中國法律保護。辦學機構除了享受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等規定的優惠和扶持政策外,還可以享受海南自由貿易港規定的優惠政策。規定同時強調,辦學應當遵守中國法律,符合公益性原則,不得損害中國的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辦學機構作為中國的高等教育法人,要接受中國法律的監管。(記者施雨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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