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江蘇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了《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修訂草案)》。本次修訂全面回應實踐中遇到的突出問題,從打造現代化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格局、加強源頭監管、改善便民服務措施、完善道路通行條件和通行規定、科學設置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完善,對影響和制約道路交通安全的人、車、路等源頭性、根本性問題作出法治回應。
“老年代步車”等生產銷售將被嚴管
(資料圖片)
截至2022年底,江蘇道路總里程已有近22萬公里,高速公路通車里程近5100公里,全省注冊登記的機動車近2500萬輛,機動車駕駛人超過3300萬人。雖然近年來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勢逐漸趨穩好轉,但道路交通事故仍多發頻發,2022年事故起數占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總數的72%,特別是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風險依然突出。當前日益凸顯的人車路間的矛盾,與2004年頒布的省條例已不相適應,亟需通過修訂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針對交通事故多發、安全隱患突出的現狀,修訂著重從源頭破解管理難題。例如,近年來我省城鄉特別是農村地區有不少以“老年代步車”名義出售的低速電動車,未經安全檢測,不上正規車牌和保險,成為極大安全隱患。追溯源頭,此次修訂加強了對非道路用車輛和其他具有動力驅動工具的管理,以及對不符合國家標準車輛生產銷售的監管力度。草案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生產、銷售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的機動車(含摩托車以及動力裝置驅動的三輪車、四輪車)。
圍繞保安全,草案進行全鏈條責任細化,明確道路及交通設施設計、建設、監理、驗收、養護、管理單位,車輛所有和管理單位,車輛生產、銷售、改裝、維修、報廢回收單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單位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的職責、義務。
草案還就深度“復盤”事故原因作出明確要求,以通過一起事故整治一類隱患。其中規定,發生一次死亡一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調查處理并組織開展深度調查,分析事故原因,查找安全隱患和管理漏洞,提出針對性意見建議;對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或者存在嚴重安全問題的道路交通事故,也可以組織開展深度調查。報告應當報同級政府,有關地方政府和部門應對發現問題開展督辦整改。
突出通行安全,修訂草案專章完善道路通行條件和通行規定。從明確責任上,要求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建立交通影響評價制度,組織有關部門對道路沿線的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明確了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要求、道路經營管理和設施養護單位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的基本義務,完善了道路疏堵保暢的運行機制和責任。從道路通行規則上,修訂草案對非機動車超車規則、先后進入路口車輛通行權、遠光燈使用等作了完善。如對駕駛人反映強烈的夜間濫用遠光燈問題,草案規定:機動車在夜間照明狀況良好路段、距同向行駛的前方機動車間距不超過一百米或者與對向行駛的車輛或者行人交匯時,不得使用遠光燈。
充分體現過罰相當原則
2022年底的全省公安交警警力與2003年相比僅增長6.6%,同期機動車保有量、駕駛人數量、公路通車里程卻較2003年底分別增加2倍、3倍、2倍。這是當前我省道路交通安全治理體系面臨的典型問題之一。
此次修訂力圖解決包括上述問題在內的一些根本性、制度性問題,完善管理空白和漏洞。立法說明分析我省道路交通安全治理體系面臨問題時說,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靠單個政府部門負責,統籌全局、協調推動難度大,治理效能還不高;傳統管理手段方式與新形勢新任務、群眾新期盼新要求不相匹配。另一方面,現行條例未充分體現2021年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關于過罰相當原則的要求,對輕微違法、一般違法沒有明確減免處罰,對易肇事肇禍、主觀惡性大、群眾深惡痛絕的嚴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違法成本設定偏輕,法律責任不夠科學。
針對道路交通安全涉及部門多、環節多、鏈條長和長期以來管理職責不清、合力不強的問題,修訂草案完善了政府領導責任和領導管理機制,明確了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工作職責,明晰了道路交通安全的部門監管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完善了道路交通安全責任體系,規定了政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投入的要求。
根據上位法,修訂草案對法律責任進行了科學配置,對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處罰,采取教育方式糾正;對易肇事肇禍、主觀惡性大、群眾深惡痛絕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提高了罰款幅度,以充分體現行政處罰“過罰相當”“輕輕重重”以及兼顧效率的原則。
修訂還完善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的程序,對部分依法處200元以下罰款的常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限制了交警的自由裁量,細化了罰款標準。立法說明對此分析稱,對部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明確剛性罰款標準,既符合上位法規定,也是各省(市、自治區)執法實踐中的普遍做法,可以有效避免同違不同罰、交通警察處罰不公問題,有利于保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警察嚴格、規范執法,也有助于減少糾紛,提升執法效率。
對部分適用一般程序的違法行為,修訂草案也根據不同情形細化了罰款標準或規定了罰款幅度。記者獲悉,有關部門還將根據上位法,對未作剛性罰款標準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制定具體的裁量標準。
緊跟時代發展,創新優化服務措施
本次修訂秉持便民利民原則,緊貼時代發展趨勢,創新優化服務措施,對我省近幾年“放管服”改革措施予以法律支撐。
圍繞讓數據多跑路,讓群眾少跑腿,修訂草案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能夠通過電子數據核驗相關證明、憑證的,當事人可以免予提交,還明確可通過互聯網在線處理交通事故,并細化了交通事故快處快賠相關規定。為讓當事人通過互聯網在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平臺處理事故更便利,草案要求司法機關、衛生健康部門、保險業監督管理機構以及醫療、保險、救援、檢驗鑒定、車輛維修等單位應依法共享相關數據信息。
法律文書送達方式也更契合時代。修訂草案明確,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書面確認將電子郵箱、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即時通訊賬號等作為法律文書的電子送達方式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通過電子送達方式送達法律文書和相關證據材料。
和2004年省條例頒布時相比,當前我省外賣、快遞行業有了長足發展。為兼顧保民生和保安全,修訂草案對郵政、快遞等專用電動三輪摩托車作了專門規定。在通行上,要求其在城市道路通行時應當借用非機動車道行駛;借用非機動車道通行時應當減速慢行,最高時速不超過20公里。郵政、快遞、外賣等配送單位使用的配送車輛應當符合有關國標,配送機動車應當依法購買第三者責任險。修訂草案還鼓勵配送單位為配送非機動車、配送人員購買三責險、人身意外傷害險等。
江蘇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迅猛,從兼顧護航產業發展和道路交通安全角度,本次修訂專門圍繞自動駕駛汽車作出詳細規范。例如,對數據存儲,修訂草案明確,有條件自動駕駛汽車、高度自動駕駛汽車和完全自動駕駛汽車開展道路測試或者上道路行駛時,應當記錄和存儲汽車發生事故或者故障前至少90秒的位置、運行狀態、駕駛模式、車內外監控視頻等行駛數據,并保持數據的連續性和完整性,數據存儲期不得少于30日;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處置,明確汽車生產企業、自動駕駛系統開發單位、設備提供方等相關主體應當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查處理。
自動駕駛汽車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罰誰?修訂草案分情況作了規定:對有條件自動駕駛汽車、高度自動駕駛汽車,依法對機動車駕駛人實施處罰;對完全自動駕駛汽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汽車所有人、管理人進行處理,不適用駕駛人記分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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