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獨家】最高法:商家因“差評”擅自公布消費者個人信息構成侵權

    來源: 人民日報政文2023-03-15 22:59:52
      

    今天是國際消費者權益日,隨著我國數字經濟的蓬勃發展,網絡消費已經成為社會大眾的基本消費方式之一,網絡消費糾紛案件也隨之增長。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布網絡消費典型案例,進一步維護網絡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數字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不正當干預搜索結果的


    【資料圖】

    “負面內容壓制”約定無效

    原告某文化傳播公司為某新能源電池品牌提供搜索引擎優化及線上傳播服務。被告某信息技術公司與原告是合作關系,雙方簽訂《委托合同》,該《委托合同》附件具體列明了被告應提供的各項服務內容。

    其中“軟文優化”服務項目中的“負面壓制”條款約定:被告對某新能源電池品牌方指定的關鍵詞搜索引擎優化,實現某搜索引擎前5頁無明顯關于該品牌的負面內容,以及負面壓制期為30天等。后原告以被告未按約完成負面壓制服務為由訴請解除合同。

    審理法院認為,提供網絡“負面壓制”服務之約定是否有效,應當結合合同目的、行為方式、社會危害依法作出認定。從締約目的看,負面壓制目的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從履行方式看,負面壓制實質是掩飾了部分公眾本可以獲取的信息,影響公眾對事物的客觀和全面的認知;從行為危害性來看,負面壓制行為損害消費者權益及市場競爭秩序,有損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從社會效果來看,負面壓制行為擾亂互聯網空間管理秩序,影響互聯網公共空間的有序發展。綜上,訴爭“負面壓制”條款具有違法性,應認定為無效。

    商家因“差評”

    擅自公布消費者個人信息構成侵權

    張某等人因不滿某商家的“劇本殺”游戲服務,上網發布“差評”,該商家遂在微信公眾號發布與張某等人的微信群聊記錄、游戲包廂監控視頻錄像片段、微信個人賬號信息,還稱“可向公眾提供全程監控錄像”。張某等人認為商家上述行為侵害其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益,起訴要求商家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及賠償精神損失等。

    審理法院認為,消費者在經營者提供的包間內的活動具有私密性,商家為了澄清“差評”通過微信公眾號公開消費者包間內監控錄像并稱可提供全程錄像,構成對消費者隱私權的侵害;商家未經張某等人同意公布其微信個人賬號信息,侵害了張某等人的個人信息權益,判令商家立即停止公開監控錄像,刪除公眾號文章中“可向公眾提供全程監控錄像”表述及張某等人的微信個人賬號信息,在微信公眾號發布致歉聲明,并向張某等人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以盈利為目的持續性銷售二手商品,

    應承擔經營者責任

    王某為求學所需,在某二手交易平臺中陳某處下單購買某品牌筆記本電腦一臺,收貨后發現該電腦外觀磨損嚴重,無法正常充電使用,后送至官方售后檢測發現電腦內部電池鼓脹、有非官方拆改和非原廠部件,與陳某所宣傳的95成新明顯不符,王某聯系陳某退貨退款遭拒。王某認為陳某構成欺詐,訴至法院請求陳某退款并按照價款三倍賠償。陳某辯稱,其在二手平臺處理自用二手物品,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經營者。

    審理法院認為,本次合同成立前,陳某通過其二手平臺賬號多次銷售某品牌電腦等電子設備,非偶然、少量處理閑置物品,超過一般二手閑置物品處理的合理范疇,具有以盈利為目的持續性對外出售商品獲利的意圖,故陳某具有電子商務經營者身份。根據雙方聯系情況看,雙方是以涉案電腦為正品電腦作為交易前提,而涉案電腦經檢查設備內部固態硬盤非原裝部件,設備有非官方拆改痕跡,即涉案電腦并非正品二手電腦。被告構成欺詐,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判決陳某退款并按照貨款三倍賠償。

    在線租車公司未按承諾足額投保三責險,

    應在不足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楊某通過某租車APP向某租車公司承租一輛小型客車,并按約享受“尊享服務”,租期4天。某租車公司為該租車APP的運營者。租車APP中說明:“在您購買尊享服務后,無需承擔保險理賠范圍內的損失以及保險理賠范圍外的輪胎損失。”某租車公司在保險責任中承諾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200000元,但實際僅投保50000元。后楊某駕駛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因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投保不足,扣除通過保險獲賠金額后,楊某被判賠償案外人428000元。后楊某訴至法院,請求某租車公司支付其事故賠償428000元等。

    審理法院認為,某租車公司承諾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200000元,尊享服務說明承租人無需承擔保險理賠范圍內的損失,但本案中楊某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賠付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僅50000元,差額部分150000元屬于楊某本可通過商業保險避免的損失,判決被告某租車公司賠償楊某1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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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sdnew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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