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時代,人手十幾個賬號很常見。我們使用這些賬號聊天、網購、看直播、刷視頻、玩游戲,根據相關規定,這些賬號均需實名認證。那么,這些賬號是完全屬于我們的嗎?可以對外出租出售嗎?法律又是如何保護我們權益的呢?
新華社記者 楊植森 攝 圖文無關
(相關資料圖)
平臺賬號所有權不完全屬于用戶
網絡平臺賬號包括但不限于微信、微博等社交賬號,抖音、快手等短視頻賬號,愛奇藝、優酷等視頻賬號,這些都屬于網絡虛擬財產。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為網絡虛擬財產保護提供了民事基本法的依據,但未將其歸類于任何一類已有的權利客體,也沒有對其性質、范圍給出明確答案。
學界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范圍、法律性質存在著一定的爭議,存在著“知識產權說”“債權說”“物權說”等多種觀點。目前互聯網產品豐富多樣,不同的產品和服務背后的商業邏輯也是千差萬別,不同平臺的賬號有著各自的特點,交易價值更是差異巨大。有些賬號作為用戶觀看視頻、享受超值會員服務的工具,依賴平臺持續的運營投入;也有些賬號附著個人IP,具有較強商業屬性和潛在商業價值,內容的產生均依賴用戶。
筆者對目前常見的各大平臺《用戶服務協議》進行梳理,發現大部分在用戶協議中直接或間接約定了賬號所有權歸屬于平臺,但此處的“所有權”明顯區別于物權性質的所有權。物權性質的所有權包含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具有排他性,所有權人可以獨立擁有這些權能。而平臺賬號的占有、使用、收益權能均屬于使用人,即用戶,而處分權能中僅“注銷權”屬于用戶,其轉讓、共享均被平臺嚴格限制或不允許。
舉例來說,某互聯網公司運營眾多短視頻賬號,其中一個交由員工王先生代為認證。后王先生離職,該短視頻賬號及用戶ID、密碼都遭更改,導致該公司無法繼續使用賬號。公司認為,是王先生對賬號進行了上述操作,該短視頻賬號及其全部運營成本和收益均應歸屬公司,短視頻賬號上的達人也是與該公司進行的簽約合作。王先生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涉案短視頻賬號信息,給公司造成了較大的經濟損失,訴至法院要求賠償8萬余元。王先生辯稱,在離職后已全部辦理交接,之后不再掌握賬號密碼,且其在職期間從未用個人的身份信息認證過涉案賬號,也沒有書面授權本人身份信息給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法院經審理查明,涉案短視頻賬號為該公司組織王先生于在職期間實名注冊并負責日常運營的,由公司使用該賬號開展直播等營業活動。王先生離職后,公司換綁了手機號,后王先生又通過實名認證找回賬號,換綁手機號并進行了注銷操作。
法院認為,公司通過涉案賬號開展直播等營業活動,該賬號具有虛擬財產的屬性,賬號的經營、維護和粉絲量的增長等都需要公司付出時間和經濟成本進行維護,該賬號對公司具有一定的經濟利益。如果不想讓涉案賬號繼續綁定自己的身份證信息,王先生可以直接通知公司,或者與其溝通,讓對方有一定的時間處理賬號相關業務。但王先生明知該賬號仍由公司經營,突然解綁該賬號的手機號并注銷,給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王先生的行為侵犯了公司的財產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王先生應賠償經濟損失5000元。
虛擬財產歸屬權須具體分析
目前,對于數據、網絡虛擬財產所有權的歸屬問題,學界存在兩種不同觀點:一種認為,網絡虛擬財產歸屬網絡服務商所有,用戶根據合同對網絡服務商提供的數據僅有使用權,無權自由轉讓;另一種認為,網絡虛擬財產歸屬用戶,網絡虛擬財產具有獨立于網絡服務商的財產價值,網絡服務商只是為用戶提供了存放虛擬財產的場所,無權對其進行修改和刪除。但此種觀點忽視了各方就賬號權益進行的約定、平臺的投入、行業慣例及商業模式。
綜合比較兩種觀點,對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的歸屬應當區別具體使用情況分別討論,不能一概而論,具體可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情形一:用戶與網絡服務商之間形成網絡服務合同關系。用戶免費或者支付一定的費用接受網絡服務,網絡服務商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用戶在使用其提供的服務時,實際上是在服務商提供的基礎數據平臺上,按照網絡服務商提供的數據生成規則,形成新的數據或者添加自己的相應數據,屬于數據的添附行為。這些數據的產生和使用都是用戶依據與網絡服務商的約定行使自己權利的行為,離開了他們提供的服務,用戶的這些數據將沒有意義。網絡服務商提供的基礎數據平臺如網絡游戲空間當然屬于服務商所有,用戶不能因為自己的參與行為而取得對網絡游戲空間的所有權。
舉例來說,某視頻平臺注冊會員李女士起訴該視頻平臺的運營公司稱,其通過合法渠道在被告經營的視頻平臺注冊購買會員賬號,并支付了合理對價,理應享有所有權。原告在正當范圍內,就其購買的會員賬號進行處分,是自己對賬號的合理使用,并不會侵犯被告的任何權益。被告通過單方提供的格式合同,約定原告會員賬號所有權歸屬于被告,排除了己方權利,相關格式條款應為無效。于是她訴至法院,要求判令《VIP會員服務協議》內的上述相關格式條款無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對于涉案賬號的所有權歸屬問題,目前沒有相關法律對其權利歸屬作出明確規定。實踐中,賬號的提供者和注冊者一般通過合同來約定歸屬。本案中,被告在格式合同中對賬號的歸屬及權利義務作出相應約定,該方式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根據行業發展現狀、平臺經營模式、賬號管理的需要等,運營公司規定賬號的所有權歸屬于自己,禁止原告轉讓、出租等,并不影響她登錄涉案賬號享有其購買的VIP會員權益,因此,涉案條款沒有限制原告的主要權利,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李女士的訴訟請求。
在上述案例中,原告通過使用涉案賬號享受其購買的VIP會員權益,該賬號為其接受服務的渠道和媒介,歸屬于平臺不影響其會員權益,且有利于維護平臺的自治與管理,符合平臺經營模式,平衡了平臺和用戶利益。
情形二:用戶因為參與行為形成產生的數據、角色和虛擬財產屬于雙方根據合同約定形成的附屬物,本質上是服務商根據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用戶對這些數據和虛擬財產享有使用權,但并不是所有權。
情形三:用戶在網絡游戲等虛擬空間形成的賬號、角色、裝備等虛擬財產雖然具有財產價值,但這種財產價值僅限于財產的使用層面,權利的權能內容比較少且受限,用戶不能因為享有財產權益而要求與服務商共享數據的所有權。一般情況下,網絡游戲等網絡服務屬于商業服務,要根據市場情況決定服務的經營期限,一旦某項服務的市場反應欠佳,網絡服務商出于商業利益的考慮會終止服務,不可能無限期為用戶提供相關虛擬財產的保管服務。如果認為用戶對虛擬財產享有所有權,那么網絡服務商必須無限期替用戶保存這些數據,這顯然是無法實現的,也不利于網絡產業的健康發展。雖然用戶對在網絡游戲等虛擬空間內的數據、虛擬財產不享有所有權,但用戶對于數據、虛擬財產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保護,在服務期限內,網絡服務商非依法或非依約定,不得封停用戶賬號,不得修改或刪除數據,不得干擾用戶對數據、虛擬財產的使用,否則即屬侵害了用戶對數據、虛擬財產的使用權益,屬違約行為。
由此可見,目前在法律層面尚未明確規定互聯網賬號的性質,但根據賬號產生、取得、存續、管理的方式,法院判決尊重民事主體在法律框架內、不違反公序良俗的情況下,結合行業發展現狀、平臺經營模式、賬號管理的需要等,基于平臺責任就賬號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進行約定。
賬號不能出租更不能“共享”
想追熱播劇卻沒有開通VIP,為了一部劇開通一個賬號又覺得沒必要,如果能在租號平臺租一個是不是就解決問題了?
舉例來說,某視頻平臺的運營公司訴一家科技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APP上有償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線播放服務,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立即停止并賠償經濟損失。該科技公司辯稱,其為用戶提供的是“共享會員”服務,即通過登錄其購買的視頻平臺VIP會員賬號,為其APP用戶有償提供視頻平臺VIP會員可享有的播放服務,其與視頻平臺不具有競爭關系,自己合法購買取得的VIP會員賬號使用權,并無主觀過錯,其行為為共享創新,未擾亂視頻平臺正常經營活動。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公司涉案行為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和互聯網行業的商業道德,且損害了原告公司的合法權益,造成對方交易機會減少,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被告公司賠償經濟損失200萬元。
上述案例中,被告公司購買原告視頻平臺的會員賬號然后將其分租共享出去,不僅違反了視頻平臺關于用戶不得轉讓、租用借用、分享或者售賣平臺會員賬號的明文限制,更重要的是該公司以分租共享的方式獲取利益,損害了平臺獲取會員費、廣告費收益及用戶流量等合法權益,也破壞了視頻平臺賴以維護的盈利模式,這種不公平競爭,違背了基本的商業道德和誠實信用原則,破壞了網絡視頻行業的正常市場秩序。從長遠來說,出租、共享賬號的行為勢必會減少視頻平臺的收入,打擊平臺進行運營投入、購買優質影視版權的積極性,最終損害的也是消費者和用戶的利益。
那么,個人出租出借賬號也不行嗎?就目前應用市場上常見的視頻平臺情況來說,用戶注冊和購買平臺會員賬號時,都會與視頻平臺簽訂服務協議,約定用戶不得分享、出租、出借VIP賬號。作為協議的一方,用戶應當遵守雙方的約定,否則就屬于違約,平臺有權追究用戶的違約責任。
網絡平臺賬號是用戶使用平臺、享受權益的重要渠道和鑰匙,而實名認證的賬號被盜用、被冒用可能面臨法律風險。筆者在此提示,用戶在使用賬號時,不僅要注意被盜號的風險,保護好自己的權益,也要遵守平臺協議與約定,不隨意出租出借或借用賬號,自覺維護良好的市場競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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