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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5日,國家醫保局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定點零售藥店納入門診統籌管理的通知》,鼓勵符合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自愿申請開通門診統籌服務,為參保人員提供門診統籌用藥保障。
國家醫保局介紹,職工醫保門診共濟保障機制改革對更好地發揮職工醫保門診醫藥費用保障功能,切實保障參保人員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將定點零售藥店納入門診統籌管理是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利于提升參保人員就醫購藥的便利性、可及性。各級醫保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勵符合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自愿申請開通門診統籌服務,為參保人員提供門診統籌用藥保障。
申請開通門診統籌服務的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符合醫保部門規定的醫保藥品管理、財務管理、人員管理、信息管理以及醫保費用結算等方面的要求,能夠開展門診統籌聯網直接結算。省級醫保部門要因地制宜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公開辦理流程,并加強對統籌地區相關政策的協調。統籌地區醫保部門要優化申請條件、完善服務流程,及時為符合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開通門診統籌服務。
國家醫保局表示,參保人員憑定點醫藥機構處方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醫保目錄內藥品發生的費用,可由統籌基金按規定支付。定點零售藥店門診統籌的起付標準、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等,可執行與本統籌地區定點基層醫療機構相同的醫保待遇政策。定點零售藥店根據參保人員需要可提供配送服務,配送費用不納入醫保支付范圍。
各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也應適應職工醫保門診共濟保障機制改革新形勢,及時修訂醫保服務協議或簽訂補充協議,針對門診統籌特點完善醫保經辦規程,細化醫保管理各項措施。原則上,醫保經辦機構自收到定點零售藥店結算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醫保結算,并及時撥付結算費用。定點零售藥店應按要求向醫保部門上傳藥品“進銷存”數據、醫保費用支出明細等信息,確保上傳數據全面、準確、及時。
此外,國家醫保局支持定點零售藥店通過省級醫藥采購平臺采購藥品,鼓勵其自愿參與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并倡導其參考省級醫藥采購平臺價格銷售醫保藥品。同時,依托全國統一的醫保信息平臺,各地應加快醫保電子處方中心落地應用,實現定點醫療機構電子處方順暢流轉到定點零售藥店。定點醫藥機構可為符合條件的患者開具長期處方,最長可開具12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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