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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滬蘇浙皖市場監管部門以《江蘇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規定》為藍本,聯合出臺規范性文件《長三角地區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規定》。
該規定對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條件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對“初次違法”“違法行為輕微”“違法后果輕微”等概念,作出了原則性、規范性的詮釋。如果違法行為輕微,明確可以結合主觀過錯較小、初次違法、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及時中止違法行為等因素認定;危害后果輕微,可以結合對市場秩序的擾亂程度輕微、危害范圍較小、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減輕等因素綜合認定。長三角地區藥品監管部門對輕微違法行為作出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的決定,同樣適用該規定。
《規定》自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據介紹,《規定》的出臺,將有力推動長三角市場監管部門統一執法尺度和裁量標準,是長三角市場監管一體化的重要制度成果,對優化長三角法治化營商環境,推動長三角一體化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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