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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收益是小區內的一塊“蛋糕”,圍繞其引發了不少紛爭。2月8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一起由小區公共收益所引發的物業糾紛案的終審結果。一審法院酌定扣除30%合理成本后,判決南京江寧某小區物業公司向業主委員會返還10年間的公共收益124萬余元,南京中院二審維持了這一判決。
2010年3月,南京某小區開發商與某物業公司簽訂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該物業公司為小區提供物業服務。一晃十年過去,該物業公司既未定期公布小區公共收益的詳細收支情況,亦從未返還過公共收益。2020年12月,該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根據《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業主大會授權業委會代理全體業主就追討公共收益等事務維權。
業委會向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物業公司返還小區于2010年至2020年期間的公共收益。
物業公司則辯稱,其支出成本大于所得收益,小區公共收益為負數,即使有剩余也應當直接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應向業主返還。
江寧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 屬于業主共有。
由于雙方對公共收益的分配并無明確約定,物業公司亦未能舉證證明其合理成本,法院依法酌定收入部分的30%為其合理成本,剩余部分應歸業主所有。業主對其合法享有的公共收益享有依法自主決定的權利。
據此,江寧法院一審判決物業公司向小區業委會返還2010年至2020年期間的小區公共收益124萬余元。
物業公司提起上訴,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現實生活中,很多小區業主對小區公共收益并不知情,物業公司和業主委員會之間經常為此產生糾紛,一些小區的公共收益儼然成了一筆‘糊涂賬’。”南京中院民四庭法官劉凡表示,《民法典》為此新增關于小區公共收益歸屬的規定,讓公共收益由“糊涂賬”變為“明白賬”。
劉凡表示,本案是適用相關新規的典型案例。本案對回應人民群眾對小區公共收益的訴求,引導小區物業管理進一步走向法治化,推進社會治理法治化、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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