歲末年初,不少勞動者開始謀劃新一年的工作,互聯網招聘網站瀏覽量也開始增多。“保障就業”“高薪就業”的承諾可信嗎?“工資沒發,先交了一堆‘工雜費’”這事兒靠譜嗎?招聘廣告上的工資數額與實發工資不一樣怎么辦?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發布典型案例,提醒勞動者求職應聘時,小心入坑。
崗前培訓變成“培訓貸”
【資料圖】
徐某利用其經營的某軟件公司、某信息公司,虛構招聘員工事實,在多個互聯網招聘網站上發布招聘信息,主動邀請求職者進行面試,并虛假承諾高薪,后提出需要崗前培訓,誘騙求職者簽署培訓協議,收取培訓費用。徐某以保障就業為誘餌,使用簽訂培訓及安置上崗協議的手段,誘騙應聘者貸款參加其公司的有償培訓,騙取應聘者貸款共600余萬元。徐某因犯合同詐騙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
實踐中,個別不法分子通過公司化運作、采用“招轉培”模式等虛構招聘事實,誘騙勞動者貸款參加所謂的培訓,騙取求職者繳納手續費、培訓費、違約金等費用。法官提醒,勞動者應理性對待用人單位招聘過程中的承諾,慎重對待各類“培訓貸”。在發現被騙后,應第一時間報警,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未上崗先交錢
2019年5月至7月間,邱某伙同劉某、張某等人,在北京市豐臺區某大廈租用辦公室,通過招聘網站以“某某集團”名義發布虛假招聘信息,誘騙應聘者來公司面試、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通過設置考試、考核等環節“刷人”,以收取被害人培訓費、服裝費、門禁卡費、違約金、煙錢等理由騙取應聘者錢財涉案金額8萬余元。邱某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假招工的方式,多次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已構成詐騙罪,最后被法院以詐騙罪判處二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以各種名義向勞動者收取一定數額的錢款或財物,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法官提示,勞動者需擦亮雙眼,對用人單位巧立名目收取費用的行為勇敢說“不”,并可向人社部門投訴。遇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假招工方式騙取財物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
招聘廣告不等于勞動合同
楊某自2019年9月2日入職某石化公司工作,其間某石化公司未為楊某繳納社會保險。2020年3月11日,楊某以某石化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提出辭職。楊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某石化公司支付勞動報酬差額37800.95元、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的經濟補償金10400.47元等。勞動仲裁部分支持其訴求后,楊某不服起訴到法院。
雙方爭議焦點為楊某的月工資收入。某石化公司提交2019年9月2日的勞動合同一份,其上約定月工資為3500元,楊某對該勞動合同的真實性不認可,主張其月工資為8500元,并提交招工簡章原件及網站截圖予以證實。某石化公司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不認可,認為無用人單位公章及相關負責人的簽字,系單方證據,薪資待遇應按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勞動合同加蓋某石化公司的公章,并有楊某的簽字手印。經法院釋明,楊某不申請筆跡鑒定,也未就該合同存在欺詐提供證據予以證實。用人單位的招聘廣告在法律上只是一種要約邀請,并不具有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故楊某主張以月工資8500元的標準計算工資差額及經濟補償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終按照3500元的標準判決某石化公司支付楊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募集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和宣傳等為要約邀請。如其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可以構成要約。
法官介紹,勞動者若要用人單位兌現招聘廣告中的承諾,應該要求用人單位將招聘廣告中的內容寫入勞動合同中,以便維權時提供相應依據。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勞動者應關注薪酬發放、社保繳納等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事項,是否與用人單位最初承諾一致,如不一致應及時與用人單位交涉,并注意保存相關證據,通過法律手段及時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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