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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4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原中央防范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彭波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彭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對彭波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彭波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8年,被告人彭波利用擔任中央外宣辦網絡新聞宣傳局副局長、網絡新聞協調局局長、網絡新聞應急事務局局長、國家網信辦專職副主任、中央防范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促成訴訟和解、拓展網絡業務、網絡信息管理、違規辦理土地轉讓手續等方面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親屬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464萬余元。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彭波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彭波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鑒于其到案后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如實供述其他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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