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房產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征收辦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房產稅在房產所在地繳納。對房產不在同一地方的納稅人,應按房產的坐落地點分別向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納稅。
二、房產稅何時開征
房地產稅是從1986年10月1日開始征收的,具體如下:
1、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百分之10至百分之30后的余值按年進行征收,分期繳納。從價計征的稅率為百分之1.2,從租計征的稅率為百分之12;
2、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百分之10至百分之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3、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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