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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8月19日電 (高清揚)老人在養老機構受傷,各方如何承擔責任?養老服務合同中單方免除養老機構責任的格式條款是否有效?近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朝陽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發布《涉養老機構民事訴訟案件審判白皮書》,通報該院涉養老機構監管問題的工作情況。
據朝陽法院亞運村人民法庭庭長李清華介紹,在案件審理中發現,養老機構服務規范化程度有待提高,養老服務合同存在內容不完善、標準不統一的情況;部分養老機構提供的照料護理等級標準不統一,未對養老服務提供過程進行記錄,甚至缺乏老年人突發疾病或受傷時的應急處理預案。
在朝陽法院亞運村人民法庭副庭長蒙鐳通報的涉養老機構民事訴訟典型案例中,一位入住養老機構時身體狀況經測評確定為“完全不能自理”并選用一級養老服務照護的老人,在房間內自行站立穿衣時摔倒受傷,法院綜合案件情況依法認定,養老機構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承擔70%責任。
蒙鐳表示,部分養老機構在與老年人訂立養老服務合同時,存在使用格式合同或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的情況。如某養老機構以養老服務合同約定“老年人在養老機構入住期間因病去世的,養老機構對死亡的后果及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為由抗辯,且在照顧老人期間未能制作保存老人的完備健康檔案、入出院記錄、用藥情況等。法院認為,此系免除自身責任的格式條款,依法應屬無效。經綜合考慮,認定養老機構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此外,涉養老機構民事訴訟成因還包括老年人及近親屬未盡合理注意義務。典型案例中,某生活能夠自理的老人在養老機構內自覺全身不適,養老機構通知其子配合送醫但被拒絕,次日老人摔倒受傷住院。老人兩年半后去世,其子認為此前摔倒為老人去世主要原因,將養老機構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依法認定養老機構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駁回其子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建議,應進一步加強對養老機構的行業管理和指導,提高養老機構提供養老服務的規范化程度,完善養老服務合同內容,公開養老機構的服務標準和工作流程。同時,鼓勵各類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行業,提供多元化產品和服務,推動形成多元主體參與構建老齡社會服務體系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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