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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稱認識領導,可以幫人消除失信記錄,卻又在收取辦事費用后失聯。經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檢察院提起公訴,8月1日,法院以詐騙罪判處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2020年6月,王某在一次飯局中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做生意的周某。參觀了周某的珍品貯藏室,聽完周某的介紹后,王某對周某的實力和背景深信不疑。在一次閑談中,王某聊起自己因賣酒欠債涉及訴訟,已被法院列為失信行為人,并被限制高消費,生活受到了很大影響。周某稱自己認識相關領導,只要支付辦事費用即可幫助王某直接消除失信記錄,并表示十個工作日即可辦成,否則全額退款。王某信以為真,分三次向周某轉賬10萬元,托他找關系直接刪除其在法院的失信記錄。
之后,王某催問辦事進度時,周某一直以“領導出差”“領導開會”等各種理由予以搪塞,到后來直接將王某拉黑。王某報警后,2023年3月,周某被抓獲歸案。到案后,周某供述說是因為自己生意陷入困境才騙了王某10萬元。周某歸案后,其親友籌借款項向王某退贓,取得了王某的諒解。
6月21日,羅湖區檢察院以涉嫌詐騙罪依法對周某提起公訴。考慮到周某有認罪認罰、退贓、被害人諒解等情節,法院經審理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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