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兆利
近段時期,臺風、暴雨等極端災害天氣多發頻發,由此造成的枯樹砸車、房屋漏水、窨井“吞人”等“侵權”損失誰來擔責?請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資料圖】
被路邊樹木砸傷怎么辦?
沈女士下班后將轎車停放在小區自家車位,當晚被大風刮倒的一棵槐樹將其愛車砸壞。事后,沈女士找到物業公司負責人協商車損賠償問題未果。
說法
發生樹木折斷、廣告牌砸車傷人情況后,“肇事”設施、樹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往往會以“不可抗力”為由抗辯免責。在氣象科技信息較為發達的今天,絕大多數災害性天氣均可得到預報預警,所以并不構成不可抗力。戶外設施及樹木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和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條做出明確的歸責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林木折斷、傾倒或者果實墜落等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暴雨致房屋漏水怎么辦?
汛期連降暴雨,秦大伯發現自家客廳天花板滲水嚴重,他猜想可能是樓上住戶未關好陽臺窗戶灌入雨水所致。于是,老人要求其賠償自家被滲水浸泡所造成的損失,兩家為此發生爭執。
說法
降雨引發的房屋漏水一般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樓上住戶不當行為所致的,當事業主應及時維修并賠償樓下鄰居的財產損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規定:“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二是房屋建筑質量瑕疵導致漏水的,在保修期內的,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的規定,由開發商承擔修復責任。開發商拒絕修復或者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業主可以自行修復,修復費用由開發商承擔;超過保修期的,根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條“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于電梯、屋頂、外墻、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規定,可以申請使用維修資金對外墻進行維修。
窨井“傷人”找誰賠償?
陳大媽雨后出門時,不小心掉入積水處一井蓋缺失的窨井中,造成腰椎骨折及手臂等多處軟組織挫傷,后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
說法
在暴雨連降、排水不暢的共同作用下,因窨井蓋破損、松動、下沉甚至缺失等引起的侵權事故時有發生。為保護“腳下安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就是說,窨井管理人不能充分證實其已盡到修繕、維護等管理義務的,對發生的人身傷害、溺亡等后果承擔過錯責任。同時,在極端天氣條件下公眾亦應盡到更多的注意義務,經過危險區域時留意警示標識,履行好兒童、老人、殘障人士等群體監護義務,以避免或減少損害發生。
車輛在地下車庫被泡誰擔責?
小劉下班后將車停在地下停車場,誰料夜間突降暴雨,從車庫入口大量涌入的雨水將小劉及十幾戶業主的轎車淹沒。這種情況下,誰該為小劉等業主的損失買單呢?
說法
物業公司應當承擔車輛被泡的主要賠償責任。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據此規定,物業公司的管理職責主要體現在預防和補救兩個方面。在非雨季期間,物業公司應當對小區的排水設施進行周期性檢查和維修,確保排水暢通。在雨季來臨時,物業公司應當盡到高度的注意義務,比如準備沙袋、抽水機等防洪設施設備;隨時關注并根據氣象預警向業主發出通知;險情發生后采取勸阻車輛進入地庫、關閉地庫門等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物業公司在以上方面履職盡責不存在過錯的,不承擔相應責任。
(作者系山東省昌樂縣法律援助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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