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調整海南自由貿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關稅”

    來源: 大河財立方2023-08-17 00:28:08
      

    財政部網站8月15日消息,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調整海南自由貿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關稅” 政策的通知,其中提到,進口半掛車用的公路牽引車、機坪客車、全地形車、9座及以下混合動力小客車(可插電)等22項商品,按照本通知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關稅”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0〕54號)有關規定,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關于調整海南自由貿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關稅” 政策的通知

    財關稅〔2023〕14號


    (相關資料圖)

    海南省財政廳、海口海關、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為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加大壓力測試力度,現就海南自由貿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關稅”政策調整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口半掛車用的公路牽引車、機坪客車、全地形車、9座及以下混合動力小客車(可插電)等22項商品(見附件),按照本通知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關稅”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0〕54號)有關規定,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二、上述22項商品應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登記、入籍,按照交通運輸、民航等主管部門相關規定開展營運,并接受監管。半掛車用的公路牽引車、9座及以下混合動力小客車(可插電),可從事往來內地的客、貨運輸作業,始發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須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在內地停留時間每年累計不超過120天,其中從海南自由貿易港到內地“點對點”、“即往即返”的客、貨車不受天數限制。機坪客車、全地形車營運范圍為海南自由貿易港。

    違反上述規定的,按有關規定補繳相關進口稅款。

    三、上述22項商品的適用主體、稅收政策、管理措施等其他規定,繼續執行財關稅〔2020〕54號文件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的有關規定。

    四、請海南省商交通運輸部、中國民航局、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等部門,根據本通知,調整完善《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進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明確新增商品進口后登記、入籍、營運、監管、違規處置標準等要求,防止“零關稅”商品挪作他用。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

    (文章來源:大河財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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