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控,2023年9月1日將生效的《福建省消防條例》針對電動自行車的停放、充電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
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如何設置?
《福建省消防條例》第三十條第一、二款規定:
【資料圖】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及住宅區,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設置集中或者相對集中的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停放、充電場所,設置符合用電安全要求的充電設施。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消防技術標準由省人民政府組織消防救援、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
新建住宅區配建的停車位建設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建設安裝條件應當滿足消防技術標準,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區加裝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或者本省的消防安全要求。
電動自行車應該怎樣停放?
《福建省消防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
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應當在單位、住宅區的指定區域停放。禁止在公共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地下汽車停車位停放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
哪些充電行為需要杜絕?
《福建省消防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
禁止攜帶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進入電梯轎廂。禁止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和電動汽車充電。
哪些主體負責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相關的消防安全管理?
《福建省消防條例》第二十條第(六)項規定:
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六)加強對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和電動汽車停放、充電行為以及充電設施的消防安全管理。
《福建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
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充電安全的日常巡查,制止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和電動汽車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規定要求的室內場所充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落實本轄區內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和電動汽車安全宣傳教育、停放充電管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應當做好巡查、檢查工作。
違規停放、違規充電將面臨何種行政處罰?
《福建省消防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在公共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地下汽車停車位停放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攜帶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進入電梯轎廂,或者私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和電動汽車充電的,由消防救援機構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管理單位未制止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和電動汽車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規定要求的室內場所充電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管理單位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電動自行車
為人們提供了便捷的交通方式
希望廣大群眾
在享受風與速度的同時
注重防范火災隱患
讓電動自行車
行駛在消防安全的道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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