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天津市政務信息發布”發布了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提取住房公積金有關政策的通告,全文如下↓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行為,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合法權益,依據《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現就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有關政策通告如下:
(相關資料圖)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既有房屋由于老舊小區改造提升、城市更新后增加面積的,房屋產權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可以就房屋增加面積部分交納的改造成本費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提取申請人應當在竣工后兩年內一次性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對于同一套房屋,提取住房公積金總額不得超過房屋增加面積部分交納的改造成本費。
二、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且未在異地繼續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滿半年后,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全部存儲余額,并注銷住房公積金賬戶。
三、職工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或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范圍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提取金額合計不得超過被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或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范圍期間及之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四、職工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療的,可以在出院之日起一年內,申請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提取金額合計不得超過住院費用個人負擔部分。重大疾病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醫師協會發布的重大疾病范圍為準。
職工按本通告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本人及其配偶應當均無本市未結清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本通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來源:津 云
審核:劉浩楊
編發:王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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