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足2個條件,集體的宅基地也可以按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標準補償?關于宅基地房屋,按照國有的補償標準要求,有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
這個話題,在實踐中經常遇到,很多宅基地的房子,尤其是城中村,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他們認為是跟國有的沒有區別,所以經常要求按照國有的標準進行賠付,這么做到底合理不合理呢?
相關的法律依據,在這里給大家講一下。首先說下答案,是可以的。具體的法律依據,一個是高院在2005年的一個批復中明確指出:行政機關征用農村集體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農村居民對房屋仍享有所有權。房屋所在地已被納入城市規劃區的,應當參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房屋所有權人予以補償安置。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2005年的時候,還是適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現在已經變成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的,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
該規定的要義在于,在對集體土地進行征收時,因征地實施部門的原因未對被征收的集體土地上房屋進行補償,而在補償安置時原坐落于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所在區域已經被納入城市規劃區,此時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對原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予以安置補償。
在對集體土地進行征收時,因征地實施部門的原因未對被征收的集體土地上房屋進行補償,而在補償安置時原坐落于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所在區域已經被納入城市規劃區,此時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對原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予以安置補償。
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是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進行補償的,但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如果是地方主管部門已開展集體土地上房屋征地補償安置工作,而因房屋被征收人拒絕簽署補償協議或領取補償款,則不滿足該條件。
(2)在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而造成相關權利人利益受損。進行房屋征收補償時、房屋必須已經納入城市規劃區內,可通過查詢地方城市總體規劃得知。
通過上述的兩個文件,我們可以看到,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國有的標準進行賠付,是有法律依據的。但是,有兩限制性的條件。一個就是已經納入了城市規劃,您的房子,它應該是城中村的性質,它在城市規劃區的里面。而限制條件就是,征地批文已經做出,但是做出的時候,沒有實施征收補償行為。在實施征收補償行為的時候,該房屋已經納入了城市規劃的范圍。所以,只要滿足這兩個條件,集體的宅基地都可以按照國有補償標準,要求進行相關的補償。
關鍵詞:
版權與免責聲明:
1 本網注明“來源:×××”(非商業周刊網)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本網不承擔此類稿件侵權行為的連帶責任。
2 在本網的新聞頁面或BBS上進行跟帖或發表言論者,文責自負。
3 相關信息并未經過本網站證實,不對您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4 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等其它問題,請在30日內同本網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