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消費券怎么領?
什么人能領?
(資料圖片)
廣大市民都非常關心
阜城各區購房消費券
發放政策解讀來了
為進一步支持商品房市場更好的滿足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據我市相關文件精神,結合工作實際,現就做好“購房消費券 ”發放、 申領、兌現工作,特制定如下實施細則。
01
發放對象
符合以下購房消費券發放對象條件且有購房意向的,可申領購房消費券(每人僅限申領一次)。發放對象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高校畢業生購房的。
對于大專及以上高校畢業生在阜城購買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含全日制或者非全日制學歷)
(二)農民進城購房的。
對于戶籍所在地為農村的農民在阜城購買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以是外省、市,戶籍所在地為農村)
(三)改善性換購住房的。
對于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現住房出售后1年內在市場重新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
(四)購買二手住房的。(二手住房為二手商品住宅,不含非住宅商品房)
備注:前三類只能適用一種,不得重復享受。
02
發放標準
按照實際支付房價款1.5%的比例予以補貼(最高不超過應繳納契稅金額);實際支付房價款以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存量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房價款為準。
解讀:消費券發放比例為所購住房買賣合同中約定房價款的1.5%,并不超過繳納的契稅金額。
03
實施主體
阜城三區及市經開區、阜合產業園區政府負責本轄區建成區內購房消費券的組織實施工作。
04
申領時間及程序
(一)申領時間
自本細則發布之日起,截止時間為2024年8月5日(含)。
(二)申領程序
申請人通過“皖事通”-“免申即享”服務平臺-“潁州區、潁東區、潁泉區、經開區、阜合產業園區購房消費券”欄目填寫個人基本信息并上傳提交以下資料,經相關部門審核通過后,系統自動生成購房消費券,即可領取。
需要上傳的資料如下↓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
2.家庭成員(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阜城無不動產登記證明。 (高校畢業生、農民提供)
3.《畢業證》和學信網打印的學歷驗證報告或者教育部門出具的學歷證明。 (高校畢業生提供)
4.農村戶籍證明。 (農民提供)
這部分在“皖事通”-“免申即享”服務平臺實操。
05
兌現條件及程序
(一)兌現條件
1.購房人在阜城建成區內于2023年8月6日-2024年8月5日 ( 含) 期間購買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不含非住宅商品房)并通過“ 皖事通 ”- “免申即享 ”服務平臺已領取購房消費券。 (購房時間以商品房買賣合同或者存量房買賣合同辦理網簽備案日期為準)
解讀:享受購房消費券補貼的時間為即日至2024年8月5日止,具體以網簽備案合同日期為準;補貼人需在上述時間段在網上申請購房消費券。
2.購房人應在取得房屋不動產權證之日起6個月內,通過“皖事通”-“免申即享”服務平臺提交購房消費券兌現申請。
購房人申請兌現購房消費券時,需同時符合以上兩個條件。 超過上述規定期限的,視同放棄兌現申請資格,相關部門不予受理。
(二)兌現程序
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根據工作職責,通過“皖事通 ”-“免申即享 ”服務平臺對申請人相關資料進行審核無誤后, 由各區住房保障部門匯總購房消費券兌現信息并在區政府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將購房消費券補貼資金發至申請人銀行賬戶。
如有疑問,可以電話咨詢各區住房保障部門。
解讀:購房人應在房屋交付后盡快辦理不動產權登記,并在登記日后6個月內在網上平臺主動提出購房消費券兌現申請。只要滿足時間和提出申請兌現的購房人才具備補貼條件。相關資料將由各區住房保障部門組織審核和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相關補貼資金直接發放到申請人賬戶。
06
相關部門工作職責
(一)各區財政局做好購房消費券兌現資金的保障工作和兌現金額不超過繳納契稅金額的審核工作;
(二)各區住房保障部門做好購房消費券兌現資金的匯總、公示、發放等工作;
(三)各區教育局負責學歷資格審核工作;
(四)各區公安分局負責農民農村戶籍證明的審核工作;
(五)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不動產登記信息審核工作;
(六)市房屋管理局負責購房人商品住房網簽備案信息審核工作。
07
工作要求
(一)夫妻雙方共同購買商品住房的,一套住房只能申領一張購房消費券。
(二)在受理過程中如果發現購房人通過欺騙、隱瞞、造假等行為,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購房消費券補貼的,或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因審核把關不嚴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一經查實,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三)購房人因提交申請材料不及時、不齊全、不準確等因素導致購房消費券無法兌現的,相關損失由購房人自行承擔。
(四)為防止弄虛作假、騙取購房消費券資金,在2023年8月6日前已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并辦理網簽備案的購房人 ,在2023年8月6日-2024年8月5日 (含)期間撤銷房屋備案后仍由同一購房者(含配偶 、未成年子女)重新簽訂相應買賣合同并重新網簽備案的,不得享受購房消費券政策;依據房屋質量主管部門出具的質量檢測報告、司法判決書或調解書、仲裁機構裁決書解除合同并撤銷備案的除外。
(五)本細則自該文件發布之日起實施,截止時間為2024年8月5日(含) 。
來源:阜陽公眾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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