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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王紀洪 王琨 全媒體記者方維芳)8月21日,記者從省住建廳獲悉,省住建廳等15部門印發《關于切實加強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其中提到,對自建房擅自改擴建、更改承重結構的,不得用于生產經營活動。同時強調,按照誰擁有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產權人、使用人主體責任和安全責任,加快構建屬地負責、部門協同的安全管理機制,持續提升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水平。
據了解,今年7月26日修訂的《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便對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監管提出了明確要求,此次印發的通知對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進一步明確八項工作任務。其中,組織專業力量對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隱患的自建房開展安全鑒定,建立整治臺賬,充分結合棚戶區改造、城中村改造、農村危房改造、地質災害工程治理、避讓搬遷等政策,按照先急后緩、先大后小的原則,因地制宜采取分類處置措施,整改完成一戶、銷號一戶,從根本上消除安全隱患。
同時,清查整治違法行為。加強統籌協調,加大對違法建設和違規經營自建房的執法力度,組織相關部門依法嚴厲查處未取得用地、規劃、建設和經營等審批手續,擅自改建加層、非法開挖地下空間,封堵占用人員密集場所疏散通道,以及未落實經營場所安全管理要求等違法行為,依法從嚴從快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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