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擬出入戶新規!
【資料圖】
今天(8月15日),佛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關于征求《佛山市引進人才落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內文提到佛山擬放寬人才入戶條件,其中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合同并購買社保的本科應屆生可直接入戶。
高明、三水放寬至全日制大專生,但落戶后3年內不能在市內跨區遷移。
征求意見時間為2023年8月15日至2023年8月23日。
公告截圖|圖源:佛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佛山市引進人才落戶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設高水平人才高地創新高地,優化我市人口結構,進一步暢通人才入戶渠道,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符合我市引進人才落戶條件的非佛山戶籍人員。
港澳臺籍人員、外籍人員、公務員、事業單位在編人員、自主繳納社會保險的人員(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等)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引進人才落戶工作應遵循客觀公正、公開透明、程序規范、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審核市直機關事業單位人才的落戶申請材料。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審核市直機關事業單位以外其他用人單位人才的落戶申請材料。各區原則上根據人才職工養老保險繳納地界定負責審核的人才。
公安部門負責確定隨遷人員,辦理人才及隨遷人員的落戶手續。
第五條 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適時修訂引進人才落戶條件。
第二章 落戶申請及審核
第六條 符合第二條規定的下列(一)至(三)項人才,可申請落戶:
(一)經我市市級人才主管部門認定的領軍人才,年齡不受限制;
(二)與我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且在我市參加社會保險,用人單位與參保單位一致,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年畢業生:
1.具有國內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國(境)外學士及以上學位;
高明區、三水區放寬至具有國內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大專及以上學歷。通過放寬條件落戶高明區、三水區的,落戶后3年內不能在市內跨區遷移;
2.畢業于技工院校或職業院校,且具有由畢業院校發放的高級工(三級)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年齡需在30周歲以下;
(三)與我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且在我市依法連續參加社會保險6個月及以上,用人單位與參保單位一致,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在職人才:
1.具有國內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大專及以上學歷或國(境)外學士及以上學位。其中,具有國內普通高等教育博士研究生學歷或國(境)外博士學位的,年齡需在50周歲以下;
具有國內普通高等教育碩士研究生學歷或國(境)外碩士學位的,年齡需在45周歲以下;
具有國內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學歷或國(境)外學士學位的,年齡需在35周歲以下;
具有國內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大專學歷的,年齡需在30周歲以下;
2.具有專業技術中級及以上職稱,且在我市從事與證書專業(名稱)相符的工作。
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年齡需在50周歲以下;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年齡需在45周歲以下;
高明區、三水區放寬至具有初級專業技術職稱,且在用人單位所在區從事與證書專業(名稱)相符的工作。通過放寬條件落戶高明區、三水區的,年齡需在35周歲以下,且落戶后3年內不能在市內跨區遷移;
3.具有技師(二級)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且在我市從事與證書工種(名稱)相符的工作。
其中,具有高級技師(一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年齡需在50周歲以下;
具有技師(二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年齡需在45周歲以下;
高明區、三水區放寬至具有初級工(五級)及以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且在用人單位所在區從事與證書工種(名稱)相符的工作。
通過放寬條件落戶高明區、三水區的,高級工(三級)年齡需在40周歲以下,中級工(四級)和初級工(五級)年齡需在30周歲以下,且落戶后3年內不能在市內跨區遷移。
第七條 申請人可通過佛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共服務平臺提交以下材料彩色電子掃描版或照片申請落戶:
(一)填報個人基本信息后系統自動生成的《佛山市人才引進入戶呈報表》;
(二)身份證;
(三)戶口簿首頁、申請人頁;
(四)參加社會保險繳費證明;
(五)正在履行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
(六)個人資質佐證材料(指獲得的畢業證書、學歷學位證書、學歷學位認證佐證材料、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職稱評審表、國家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等)。
第八條 為提高審核效率,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告知申請人。情況特殊的,可延長審核時限。需要延長審核時限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審核結果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復核。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告知申請人。情況特殊的,可延長復核時限。需要延長復核時限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第十條 審核通過后,申請人可在佛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共服務平臺打印附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電子章的《佛山市人才引進落戶核準表》(該表有效期為3個月,以表上注明的有效起止日期為準)。
第三章 落戶辦理
第十一條 與申請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準予其作為隨遷人員落戶我市。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在《佛山市人才引進落戶核準表》有效期內,攜《佛山市人才引進落戶核準表》及其他相關材料至公安部門辦理落戶手續。隨遷人員可與申請人同時辦理落戶手續。
第十三條 申請人的落戶方式應遵循以下優先次序:
(一)以申請人自有產權住宅房屋(含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的自有產權住宅房屋)設立的家庭戶;
(二)經用人單位同意,以用人單位產權住宅房屋設立的家庭戶;
(三)用人單位集體戶;
(四)用人單位登記注冊所在地政府公共集體戶。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申請人的落戶申請作不予審核通過處理;已審核通過的,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撤銷審核通過處理,同時通報公安部門;已辦理落戶手續的,公安部門按戶籍管理有關規定將戶籍注銷并退回原籍,同時取消該申請人及隨遷人員按戶籍所獲得的我市相關公共服務及待遇:
(一)不符合申領條件或標準的;
(二)存在弄虛作假情形,使用偽造或虛假材料。
存在第二項情形的,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不再受理該申請人引進人才落戶申請。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轉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 在引進人才落戶工作中出現違反政策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領軍人才”指成功申領到我市全職新引進領軍人才安家補貼或購房補貼的人才。
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險”指職工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且處于參保繳費狀態,不包含暫停繳費、緩繳、補繳、不在保或終止參保的情形。
本辦法所稱“當年畢業生”指在申請落戶當年度畢業并取得相關畢業證書、學歷學位證書的畢業生,不包含在擇業期內的往屆畢業生。
本辦法所稱“以下”含本數。
本辦法所稱“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指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發或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委托開展職稱評審工作的行業、用人單位核發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本辦法所稱“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指經廣東省行政區域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的企業、院校、社會培訓評價組織核發的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公安局負責解釋。各區各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年××月××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印發佛山市引進人才落戶管理辦法的通知》(佛府辦〔2011〕29號)、《佛山市人民政府關于轉發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入戶城鎮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佛府辦函〔2012〕49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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