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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自:人民日報客戶端
張文
為鼓勵土地節約集約復合利用,適應新產業新業態新技術發展需求,寧夏近期印發《關于推進混合產業用地高效配置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在符合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要求的前提下,依據功能重要性及其計算容積率建筑面積占比確定混合用地主導用途,高效配置混合產業用地,支持產業轉型升級和城市功能品質提升,助推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通知》明確,在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的編制中鼓勵設置混合產業用地,綜合考慮空間合理布局、產業融合、建筑兼容和交通環境等因素,明確混合用地主導用途及兼容用途類型,并根據主導用途科學確定經濟技術指標。對不符合國土空間詳細規劃但需要混合利用的地塊,根據產業發展需要,按程序調整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后,方可進行混合利用。
混合產業用地的供應方式,要按照“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切實維護土地市場規范運行。主導用途為工業、倉儲等經營性用地的,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地。鼓勵結合主導用途、產業政策、項目特點和生命周期等因素,通過彈性年期出讓、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等方式供地。主導用途為工業的混合產業用地,宗地出讓年限不得高于主導用途和輔助用途中最短的法定最高出讓年期;采取先租后讓供應的,租讓年期之和不超過法定最高出讓年限。
《通知》中還提出,支持不同產業用地類型合理轉換,依法依規推動存量工業用地復合改造。改造后用途符合國家和自治區五年過渡期支持政策的,可由原土地使用權人單獨申請或與引入的社會資本簽訂合作改造協議共同申請,經市、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后享受過渡期支持政策,在過渡期內完成改造。原土地使用權人和引入的社會資本可按照協議約定就轉讓行為依法向不動產登記機構共同申請預告登記。
在混合產業用地的權屬登記方面,混合產業用地應當整體持有,辦理整體產權。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用途清單和比例構成等內容要在產權證書附記欄中予以注記。土地出讓合同約定部分建筑應當移交相關部門的,該部分建筑可以辦理轉移登記。要從嚴控制混合產業用地分割轉讓,工業建筑區內辦公、生活服務等配套用房不得獨立分割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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