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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網訊:8月4日,為規范深圳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工作,結合深圳市實際,市住房建設局制定并印發了《深圳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辦法(試行)》。文件適用于深圳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和居住存量房屋籌集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認定以及項目認定書的變更、續期、撤銷、注銷等管理工作。
其中,利用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酒店)、廠房、研發用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按照本市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相關規定認定。深汕特別合作區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認定以及項目認定書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文件中規定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項目,由市政府組織認定。
以下項目建設籌集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由區政府組織認定:
(一)利用新供應用地(含產業園區用地等)、城市更新用地、舊住宅區更新改造用地、土地整備利益統籌留用土地等新建居住房屋項目;
(二)產權明晰居住存量房屋項目,包括居住用地上的居住存量房屋、存量產業園區(含物流園區)配套宿舍項目以及其他產權明晰居住存量房屋項目;
(三)將按規定經規模化品質化改造提升的城中村房屋等籌集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項目(以下簡稱城中村改造項目)。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實行直接認定和依申請認定。
(一)通過新供應用地(含產業園區用地等)、城市更新用地、舊住宅區更新改造用地、土地整備利益統籌留用土地等新增建設且用地批準文件明確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項目,或者用地批準文件明確建設住宅、宿舍等居住房屋并經區政府確認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項目;(二)符合條件的已納入中央財政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試點、非房地產企業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發展政策性租賃住房試點的租賃住房項目;(三)符合條件的已開工建設和已建成出租的人才住房項目以及政府權屬清晰的閑置住房項目。
以上項目建設籌集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行直接認定。上述情形以外的項目實行依申請認定。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項目申請認定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取得土地使用權且權屬不變、滿足安全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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