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征收的批準程序及補償的相關規定

    來源: 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2023-08-07 15:57:33
      

    國家有關部門或者是省主管部門通過審核上述的報批材料做出征地批文后,下發到當地市縣級人主管部門,當地的市縣級主管部門收到了國家相關部門和省級主管部門作出的征地批文之日起十個工作日之內,要在當地的村委會或者是村小組進行張貼公告。

    該市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的實施,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收到征地批文,十個工作日以內呢,由國土資源局一定要在村委會張貼公告,要讓大家看到征地是經過了國家相關部門或者是省級主管部門的審批的征地批文,要為大家張貼在這里方便查看。


    (資料圖)

    但是,在實踐中,有的老百姓去國土局問我們這兒要征地了,有沒有征地批文會得到一些答復說有征地批文,但那個屬于國家機密,不能給你們看,你們沒有權利看這樣的答復。其實,這就侵犯了被征收人在征地拆遷過程中的合法權利。要求查看征地批文,要求把征地批文張貼公告出來,以書面的形式張貼公告出來,這是被征收人的權利。

    農村宅基地上房屋是先征地后拆遷,那么,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其程序是如何規定的?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最高院在2011年出臺了相關的司法解釋,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土地權利人可以要求依照《物權法》第42條第二款的規定給予補償。

    《物權法》第42條的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以及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征收單位和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簡言之,主管部門的征收行為合法的條件有三點,一是符合公共利益。二是給予被征收人公平的補償。三是符合決策民主、程序正當以及結果公開這三項原則,否則就可以判斷主管部門的征收行為不合法。

    最高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土地權利人對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實施過程中確定土地補償有異議,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土地權利人先申請行政機關裁決。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也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主管部門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行政機關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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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sdnew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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