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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儲備在土地市場調控中發揮著“壓艙石”的作用。7月6日,記者從合肥市司法局獲悉,為主動適應城市建設的高質量發展需要,《合肥市土地儲備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迎來修改。目前,《辦法》草案已全文公布,正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據悉,《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實施4年多來,對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優化土地資源配置、促進產業轉型升級、保障經濟社會發展,均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國家、省市相關政策調整,以及省城低效閑置用地清理工作的開展,修改工作被提上日程。
本次修改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在計劃管理方面,增加編制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劃要求。根據土地儲備調研成果,要求列入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的新增項目,由轄區政府負責開展可行性論證。土地儲備計劃內容增加年度城市更新(含城中村和危舊房改造)規模。
在收購程序方面,調整了申請模式。合肥市土地儲備中心不再接受原土地使用權人的土地收購申請,原土地使用權人向市轄區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提出土地收購初步申請。市轄區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審核后,可根據需要按批次向市土地儲備中心辦理收購儲備手續,在此過程中須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評估測算土地收購補償費用,提出初步確定的土地收購成本。納入收購儲備的國有建設用地,應加強規劃管理。所在的單元規劃或街坊控制性詳細規劃未經批準的,不納入收購儲備。
在收購補償標準方面,調整了存量用地收購補償標準。土地補償費用,以劃撥方式取得的,為參照劃撥土地補辦出讓手續時的市場評估備案價,扣減應繳納土地出讓金后的剩余價款。(記者 周瑩瑩 實習生 閆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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