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買賣的國有土地上建造房屋,遇到征收時補償安置利益應當歸誰?

    來源: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2023-07-10 10:56:38
      


    (資料圖)

    導讀:出讓人在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后,買受人在涉案的土地上建造了房屋,遇到征收出讓人又反悔的,能達到目的嗎?答案是否定的,法律規定征收安置利益應當屬于房屋的所有權人所有,即買受人享有。本文作者將淺析遇到以上問題,買賣土地及建造房屋的被征收人該怎么做。

    基本案情:委托人于2007年在某省某市某區某村購買了土地,并在此建造房屋。涉案土地是出讓人的拆遷安置地,系劃撥的R2類居住用地,屬于國有土地,出讓行為合法。最近涉案土地被納入城市改造的范圍,因此委托人的土地及房屋被納入征收范圍。但是,出讓人不守誠信,也想獲得安置利益,因此侵犯了買受人的合法權益。買受人經過我們在明律所團隊律師針對案件事實情況進行了專業的分析,委托人最終與在明律所建立了委托關系。那么,委托人對買受的土地及建造的房屋能否獲得安置利益??

    案情分析:買受人買賣土地的行為合法,建造的房屋也合法。雖然沒有辦理土地使用權證,但是土地買受人一直在占有、適用,亦在此建造的房屋里一直居住和生活。買受人提交了買賣土地的協議、房屋所有權證明、建房證明、建房購買材料的款項記錄、建房購買材料的支付票據等證據可證實案涉房屋系買受人出資購買原料、雇傭工人建造。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因此,涉案房屋建造完成起,案涉房屋的物權已發生效力。依據“誰出資、誰所有”的原則,該房屋系買受人所有。買受人完全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權。

    本案事實案涉房屋有買受人建造,雖然未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 權證,但是買受人與出讓人簽訂了《買賣土地的協議》,將土地進行了出讓,房屋由買受人建造,也實際占有、使用該房屋。買受人與出讓人在簽署買賣土地協議中也確認出讓人辦理了建房的審批手續。即便案涉土地及房屋產權尚未過戶至買受人名下,仍可確定買受人為案涉房屋的實際權利人。在案涉房屋被納入城中村改造范圍后,買受人應屬于補償安置的對象進行補償安置,出讓人不能再主張涉案土地上的任何利益,拆遷部門亦不能以案涉房屋存在民事爭議為由拒絕履行補償安置職責。

    本案已經開庭完畢,法院在組織調解當中,經過團隊律師和委托人的不懈努力獲得了不錯的初步成果,在后續的維權當中我們律師團隊也會一如既往的為委托人獲得利益最大化而努力。

    最后,在明律師事務所團隊律師希望提醒廣大被征收人,在征收部門侵犯被征收人的財產權益等補償安置權益時,被征收人要及時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為了避免錯過救濟期限,盡早咨詢專業維權律師,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維權,避免喪失勝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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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sdnew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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