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到拆遷時,拆遷評估機構是如何選定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0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等方式確定。具體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通過上述規定可以了解到,拆遷評估機構是由被征收人通過協商或者多數人決定、隨機選定的方式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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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在拆遷中,評估結果直接關系到被拆遷人的補償利益,所以評估機構是否可以獨立、客觀、公正等進行評估就尤為重要。
所以,法律通過對評估機構選擇的規定上,從程序上保證了評估的正當性。在征收過程中,被征收人也要關注評估機構的選擇是否按照該規定進行的,如果發現評估機構選定的程序不合法,那么也就意味著評估結果是不合法的,有這種情況就要及時盡早的找到專業的律師進行咨詢,進行維權來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在拆遷過程中,評估機構是由被征收人通過協商或者是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的方式進行確定的。因為在拆遷中,評估結果直接關系到被拆遷人的補償利益,所以評估機構是否可以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評估就變得尤為重要。
法律通過對評估機構選擇的規定上,從程序上保證了評估的正當性。在征收過程中,被征收人也要關注評估機構的選擇是否是按照該規定進行的。
根據《資產評估法》的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確定評估對象價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評估機構評估。涉及國有資產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評估的,應當依法委托評估機構評估;評估機構及其評估專業人員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評估準則,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評估機構及其評估專業人員依法開展業務,受法律保護。
拆遷戶有權利委托評估機構對自己的財產進行評估,受到委托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是有法律效力的,所以拆遷戶可以自己尋找評估機構,來評估房屋的市場價值。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的規定,評估機構首先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方式投票選定;若投票仍選不出的,則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選定。評估機構確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門委托,委托人應當與評估機構簽訂書面征收評估委托合同。受托評估機構不得轉讓、變相轉讓受托的評估業務。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與被征收人有利害關系或者是被征收人的,應當回避。由此可以看出,被征收人是有權選擇評估機構的。
在遇征地拆遷時,一旦自身合法權益受損要勇于采取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拆遷案件中,專業的律師至關重要。行政訴訟糾紛當然要找北京楹庭律師。如果您沒有與該主管部門協商好補償條件,可以咨詢征地拆遷律師,或者請律師介入,運用法律知識與主管部門協商談判,爭取獲得公平、滿意的補償。
本文法律知識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議,如遇同類問題應當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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