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蔡甸這一地開展房屋征收!

    來源: 創作者_14981074310062023-06-27 12:36:51
      

    武漢市人民政府發布了關于

    武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


    (資料圖)

    操作指引的通知

    其中明確提到

    征收個人住宅房屋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不足60平方米的

    按照建筑面積60平方米計算臨時安置補償費

    房屋征收補償中涉及的構筑物

    按照其重置價給予補償

    武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操作指引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武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指引。

    內容太多,小編選取三章大家關注的內容如下:

    第八章??房屋征收與補償

    第四十二條??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因舊城區改建或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實施房屋征收的,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規劃意見;因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實施房屋征收的,提交建設項目批準文件、規劃意見;

    (二)房屋征收范圍及被征收房屋基本情況;

    (三)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四)房屋征收補償費用足額到位的證明材料;

    (五)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六)房屋征收部門與征收實施單位簽訂的委托合同。

    第四十三條??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7日內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發布公告,房屋征收決定應當與公告一并公布,并制作影像資料保存。

    第四十四條??房屋征收決定應當附征收補償方案和征收范圍圖。

    第四十五條??房屋征收決定、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房屋征收范圍圖應當加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印章。

    第四十六條??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委托評估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公布整體評估報告,并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分戶評估報告應當直接轉交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拒絕簽收的,可以采取留置方式轉交;直接轉交有困難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轉交,郵寄地址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戶口登記簿載明或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確認的地址為準;采取上述方式無法轉交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轉交,公告期為30日,公告期滿視為轉交。

    采取留置方式轉交的,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轉交憑證上載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轉交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分戶評估報告留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住所;也可以把分戶評估報告留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轉交過程,即視為轉交。采取郵寄方式轉交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轉交日期。

    第四十七條??因舊城區改建實施房屋征收的,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房屋征收工作實際情況,采取預簽征收補償協議方式實施房屋征收,并在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之前進行公告。

    第四十八條??采取預簽征收補償協議方式實施房屋征收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征收決定作出之前,根據征求意見后確定的征收補償方案與擬征收房屋所有權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簽訂預征收補償協議。在規定的預簽約期限內,預簽約戶數達到規定簽約比例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公告后,預征收補償協議生效;預簽約數量未達到規定簽約比例的,終止實施預簽征收補償協議方式的房屋征收。簽約比例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確定,但不得低于85%。

    第四十九條??預征收補償協議涉及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按照預評估房屋價值確定。房屋征收決定作出之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依法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正式評估的被征收房屋價值給予補償,并告知簽訂預征收補償協議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

    第五十條??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價值補償經協商無法達成一致需要評估的,一般應當在簽約期限內完成評估工作,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拒絕入戶評估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產權調換的,過渡期自征收補償協議約定的搬遷之日起,至產權調換房屋交房之日止。過渡期一般不超過3年。

    第五十二條??臨時安置補償費由依法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屋市場租賃價格評估確定,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征收個人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不足60平方米的,按照建筑面積60平方米計算臨時安置補償費。

    第五十三條??征收個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積不足60平方米(涉及房屋所有權、承租權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積合并計算)且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可以給予住房困難補助。建筑面積在40平方米以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價值的10%給予補助;建筑面積超過40平方米的,每增加1個平方米,補助標準降低0.5%。

    第五十四條??征收個人住宅房屋,同等面積產權調換房屋價值高于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對產權調換房屋與被征收房屋相同建筑面積的部分,可以對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給予適當補助,具體標準由區人民政府制定。

    征收非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協商一致,可以不同用途房屋進行產權調換。

    第五十五條??實施房屋征收,可以對按期簽約、搬遷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給予適當獎勵。獎勵的具體標準由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六條??房屋征收補償中涉及的構筑物,按照其重置價給予補償,重置價標準由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五十七條??產權調換房屋需要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建設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房屋征收部門委托建筑設計單位按照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用地性質、規劃土地條件設計房屋建筑方案,報規劃主管部門初審;

    (二)規劃主管部門初審認為符合規劃的,出具規劃建筑方案審查意見;

    (三)房屋征收部門將擬建設房屋的座落位置、套數、戶型、建筑面積等列入征收補償方案;

    (四)房屋征收決定作出之后,房屋征收部門通過評估確定產權調換房屋價格,并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

    (五)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就擬建設房屋用于征收補償簽訂產權調換協議;

    (六)房屋征收部門根據簽訂產權調換協議的情況,確定用于征收補償房屋的座落位置、套數、戶型、建筑面積、預訂價格,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審核后,提交土地主管部門,納入土地出讓文件;

    (七)房屋征收部門與土地競得人、依法確定的開發主體就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簽訂預訂協議,鎖定產權調換房源;

    (八)產權調換房屋取得預售許可證之后,被征收人可以憑房屋征收部門開具的購房通知書和產權調換協議,與依法確定的開發主體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交付產權調換房屋時,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根據產權調換協議的約定,結清產權調換房屋與被征收房屋價值差價。

    第五十八條??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由依法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的時點評估確定。

    第五十九條??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一般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加上補助的建筑面積確定。因房屋結構不可分的原因,可以適當增加建筑面積。增加建筑面積的辦法及價格,由市、區人民政府結合房屋征收項目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六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產權調換房屋情況報同級房屋管理主管部門,由房屋管理主管部門會同房屋征收部門對產權調換房屋實施監管。

    第六十一條??房屋征收部門預訂的房屋用于對接房屋征收項目產權調換后,剩余的房源可以用于其他房屋征收項目。

    剩余房源用于其他房屋征收項目的,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重新評估確定,評估時點為其他房屋征收項目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若評估價格高于產權調換房屋預訂價格,其溢價部分上繳財政。

    第六十二條??《武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公布前,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改變房屋用途作為商業經營的一樓門面使用,且以該房屋為注冊地址已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的,除按照原房屋證載用途予以補償之外,若改變用途部分房屋實際價值高于原房屋證載用途價值的,對其實際用于經營的部分,可以根據經營情況、經營年限及納稅等實際情況,按照不超過兩者價差的50%給予補助,具體標準由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章??補償決定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三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少于800戶的,補償決定一般應當自簽約期滿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超過800戶的,補償決定一般應當自簽約期滿之日起9個月內作出。

    第六十四條??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是指暫時無法確定產權的合法所有人或者產權歸屬存在爭議、訴訟等情形。

    第六十五條??房屋產權人下落不明,經房屋征收部門發布公告后仍無法找到產權人,導致不能達成協議的,參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處理。

    第六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市、區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報請作出補償決定的申請;

    (二)被征收房屋基本情況,產權調換房屋基本情況;

    (三)被征收房屋評估資料;

    (四)對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補償方案;

    (五)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需要提交協商記錄,協商記錄應當由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的,由現場見證人簽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不需要提交協商記錄;

    (六)與作出補償決定相關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七條??市、區人民政府收到房屋征收部門的申請后,應當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對決定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補償決定。

    第六十八條??補償決定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房屋征收部門、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情況;

    (二)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三)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四)對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具體補償方案;

    (五)搬遷期限;

    (六)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及期限。

    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于15日。

    第六十九條??作出補償決定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已明確選擇征收補償方式的,應當按照其選擇的征收補償方式作出補償決定。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未明確選擇征收補償方式的,應當提供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兩種補償方式,但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只留存產權調換房屋。執行補償決定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房屋征收部門可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折現,并根據補償決定載明的貨幣補償金額給予貨幣補償。

    第七十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自作出補償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告。

    第七十一條??補償決定應當直接送達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拒絕簽收的,可以留置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郵寄地址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戶口登記薄載明或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確認的地址為準。

    采取留置方式送達的,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憑證上載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補償決定留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補償決定留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采取郵寄方式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采取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載明原因和送達經過。

    第七十二條??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拒絕領取貨幣補償款或者接收產權調換房屋,對采取貨幣補償方式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貨幣補償資金以專戶存儲的方式予以保管或者向公證機構申請提存公證;對采取產權調換方式、未選擇補償方式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妥善保管補償決定明確的產權調換房屋。

    第七十三條??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依法向房屋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對補償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訴訟過程中,對不及時搬遷可能會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造成不可彌補損失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七十四條??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之前,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催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履行搬遷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

    第七十五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強制執行申請書;

    (二)房屋征收決定;

    (三)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四)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及被申請人、直接利害關系人意見;

    (五)申請強制執行的房屋狀況;

    (六)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

    (七)被征收房屋評估資料;

    (八)被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及與強制執行相關的財產狀況等具體情況;

    (九)采取貨幣補償方式的,提交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采取產權調換方式的,提交產權調換房屋情況等材料;

    (十)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章??附????則

    第七十六條??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武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及本指引的規定,制訂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文書的示范文本。

    第七十七條??本指引自2023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本指引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項目,按照原房屋征收決定載明的征收補償方案和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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