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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廣網北京6月12日消息 近日,滁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為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減輕繳存人償還住房貸款的壓力,發布《滁州市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所稱商轉公貸款是指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申請將其尚未還清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不含組合貸款中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辦理商轉公貸款的,原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商業貸款)發放銀行應是滁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受托銀行。
同時,商轉公貸款應符合《滁州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及滁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政策規定。同時,還需滿足以下條件:利用商業貸款在滁州市行政區域內購買的自住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已取得該住房的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土地證);申請商轉公貸款前,商業貸款還款正常、尚未結清,商業貸款發放銀行同意提前還清原商業貸款;申請人以商業貸款購買的自住住房產權明晰,申請人為房屋所有權人并同意將該住房作商轉公貸款抵押;商業貸款所購住房抵押權人僅為該商業貸款發放銀行,且無其他抵押、查封等權利限制情形;申請人在商轉公貸款審批通過后,須自籌資金提前償還商業貸款全部本息;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其他相關規定。
商轉公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滁州市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且不超過商業貸款剩余的借款本金(計算到千元)。其中,房屋建成年限在15年(含)以下的,貸款額不超過交易價款的60%;房屋年限在15年以上30年(含)以下的,貸款額不超過交易價款的50%。房屋建成年限超過30年的,不得申請商轉公貸款。
此外,商轉公貸款期限不超過《滁州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的最長貸款年限。商轉公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本暫行辦法由滁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并根據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管理規定細化管理措施。本暫行辦法自2023年6月15日起執行,執行期限暫定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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