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我市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以下簡稱“商轉公貸款”)業務,防范貸款風險,保證資金安全,根據《哈爾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管理辦法(試行)》《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有關事項實施意見的通知》及《關于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與不動產登記業務聯合辦理有關事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業務系統操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資料圖】
一、商轉公貸款條件
申請商轉公貸款除符合現行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相關規定外,還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哈爾濱市行政區域內購買自住住房辦理的商業貸款,借款申請人為原商業貸款(暫不包括組合貸款)的借款人,且原抵押房屋處于抵押狀態;
(二)借款申請人在哈爾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且首次申請公積金貸款,共同還款人無此限制;
(三)原商業貸款尚未結清,已正常還款12個月(含)以上,且近12個月還款期間無逾期記錄;
(四)原商業貸款銀行同意借款申請人辦理商轉公貸款手續并提前結清貸款。借款申請人選擇以順位抵押方式的,原商業貸款銀行同意借款人以順位抵押方式辦理商轉公貸款手續,并出具《順位抵押方式辦理商轉公貸款同意書》(附件1);
(五)申請商轉公貸款的房屋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原商貸放款銀行為該抵押房屋的唯一抵押權人,該抵押權必須全部基于此筆商業貸款債權而設定,且權屬明晰,無查封、保全、設定居住權等權利受限的情形,并能辦理抵押登記或順位抵押登記手續(借款申請人應為公積金貸款抵押人);
(六)原商業貸款房屋為共有產權的,共有人情況必須為夫妻之間共同共有,且公積金貸款申請共有人情況應與原商業貸款保持一致。
二、商轉公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商轉公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按以下標準確定:
(一)商轉公貸款額度按現行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政策核定(原商業貸款余額不計入負債范圍,無需從可貸額度中扣除),不得超過原商業貸款本金余額減去兩個月的還款額,原商業貸款本金余額及月還款額以受理當日金額為準;
(二)商轉公貸款期限按現行住房公積金存量房個人貸款政策核定,原抵押房屋建成年份不超過30年,貸款年限與房齡之和不超過50年,且與原商業貸款已還年限合計不超過30年(原商業貸款已還年限按年向上取整);
(三)商轉公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公積金貸款利率標準執行,認定為首套貸款的,現為1-5年執行2.6%,5年以上執行3.1%;認定為二套房貸款的,現為1-5年執行3.025%,5年以上執行3.575%。
三、商轉公貸款套數認定
商轉公貸款套數按現行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政策的套數認定標準核定,原商業貸款抵押房屋不計算在套數認定范圍內。
四、商轉公貸款申請要件
借款申請人申請辦理商轉公貸款,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住房公積金個人借款申請表;
(二)借款申請人商轉公貸款承諾書;
(三)借款申請人及配偶(共同申請人)身份證明及戶籍證明;
(四)借款申請人及配偶(共同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
(五)借款申請人在受托銀行開立的Ⅰ類賬戶銀行卡;
(六)原商業貸款抵押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
(七)全款購房發票或契稅完稅證明;
(八)原商業貸款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
(九)原商業貸款銀行出具的賬戶基本信息及近12個月還款流水等相關材料;
(十)借款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近期一寸免冠彩照各1張、雙方6分方章各1枚;
(十一)共同申請人為異地繳存者的,提供原繳存地公積金中心開具的《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及近12個月的繳存明細;
(十二)公積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商轉公貸款辦理流程
辦理商轉公貸款有先還后貸和順位抵押兩種方式,借款申請人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其中一種方式:
(一)借款申請人選擇先還后貸方式
原商業貸款銀行為公積金中心非受托銀行的,借款申請人應采用“先還后貸”方式辦理:
1.貸前咨詢。繳存人通過公積金中心官網、微信公眾號、12329服務熱線、各經辦機構咨詢電話、窗口咨詢等方式咨詢商轉公貸款政策,符合條件的,可通過公積金網上營業廳、微信公眾號等自助渠道預約辦理;
2.提交申請。借款申請人按照預約時間和地點向公積金經辦機構提交申請材料,公積金經辦人員與借款申請人面談,對材料的完整性和是否符合轉貸條件進行初步審核,符合條件的,借款申請人簽署《借款申請人商轉公貸款承諾書(先還后貸)》(附件2),公積金經辦人員打印《公積金個人貸款申請受理單》并交予借款申請人;
3.房產評估。經辦機構受理申請后,由受托銀行指定的評估公司對其抵押物價值進行評估;
4.貸款審批。公積金經辦人員對借款申請人的公積金繳存情況、婚姻狀況、貸款額度、貸款年限、征信狀況、房產信息、商貸信息等相關信息進行審批,將審批結果通過短信或電話告知借款申請人。審批通過的,告知貸款期限和額度等內容,審批未通過的,告知原因;
5.結清商貸并解押。借款申請人在收到審批通過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前往銀行提前結清原商業貸款并辦理原商業貸款抵押注銷登記手續。超過30個工作日未完成解除原抵押房屋抵押登記等相關手續,原申請商轉公貸款手續作廢,需重新申請;
6.簽訂借款合同。借款申請人解除抵押登記后,持原商業貸款結清證明返回經辦機構,經核實確認已解除抵押,簽訂借款及抵押合同,并簽署用于重新辦理抵押登記的申請材料;
7.抵押登記。公積金中心和借款申請人向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將抵押權人登記為公積金中心;
8.銀行放款。公積金中心收到不動產登記證明核對確認后,通知受托銀行將公積金貸款資金劃入公積金借款人在受托銀行開立的Ⅰ類賬戶銀行卡。
(二)借款申請人選擇“順位抵押”方式
原商業貸款銀行與承辦公積金貸款業務受托銀行為同一家銀行的,借款申請人可以采用“順位抵押”方式:
1.貸前咨詢。繳存人通過公積金中心官網、微信公眾號、12329服務熱線、各經辦機構咨詢電話、窗口咨詢等方式咨詢商轉公貸款政策,符合條件的,可通過公積金網上營業廳、微信公眾號等自助渠道預約辦理;
2.提交申請。借款申請人按照預約時間和地點向公積金經辦機構提交申請材料,公積金經辦人員與借款申請人面談,對材料的完整性和是否符合轉貸條件進行初步審核,符合條件的,借款申請人簽署《借款申請人商轉公貸款承諾書(順位抵押)》(附件3),公積金經辦人員將《公積金個人貸款申請受理單》及《順位抵押方式辦理商轉公貸款同意書》一并交予借款申請人;
3.房產評估。經辦機構受理申請后,由受托銀行指定的評估公司對其抵押物價值進行評估;
4.貸款審批。公積金經辦人員對借款申請人的公積金繳存情況、婚姻狀況、貸款額度、貸款年限、征信狀況、房產信息、商貸信息等相關信息進行審批,將審批結果通過短信或電話告知借款申請人。審批通過的,告知貸款期限和額度等內容,審批未通過的,告知原因;
5.辦理銀行同意順位抵押手續。借款申請人在收到審批通過通知后,向原商業貸款銀行提交申請。原商業貸款銀行同意配合辦理順位抵押商轉公貸款業務和提前結清貸款并出具《順位抵押方式辦理商轉公貸款同意書》;
6.預存資金。原商業貸款銀行出具《順位抵押方式辦理商轉公貸款同意書》后,借款申請人將原商業貸款本金余額及應還利息超出商轉公貸款差額部分,以自有資金足額存入原商業貸款銀行指定賬戶,用于提前結清原商業貸款;
7.簽訂借款合同。借款申請人持原商業貸款銀行出具的《順位抵押方式辦理商轉公貸款同意書》和預存資金憑證返回經辦機構,經核實確認后,簽訂借款及抵押合同,并簽署用于辦理順位抵押登記申請材料;
8.辦理順位抵押。公積金中心與借款申請人向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順位抵押登記,按順位設立新的抵押權,將公積金中心登記為第二順位抵押權人;
9.貸款發放。公積金中心收到不動產登記證明核對確認后,通知受托銀行將公積金貸款資金劃入公積金借款人原商業貸款銀行指定賬戶,用于提前結清原商業貸款;
10.結清商貸并撤押。原商業貸款銀行自收到公積金貸款資金1個工作日內結清公積金借款人原商業貸款,并承諾向其出具結清證明,積極配合辦理抵押解除手續,公積金借款人向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抵押權人自動變更為公積金中心。
六、其他規定
(一)原商業貸款借款申請人婚姻狀況為離異,經法院判決、裁定或離婚協議中明確其房屋產權歸屬已不在原商業貸款借款申請人名下的,原商業貸款借款申請人不能辦理商轉公貸款;
(二)自公積金中心審批通過之日起至放款期間,借款申請人及共同借款人的公積金賬戶余額不得提取;
(三)借款申請人申請辦理商轉公貸款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積金中心將停止辦理商轉公貸款:
1.借款申請人公積金賬戶被人民法院等有權機關凍結、扣劃;
2.變更原抵押房屋所有權人;
3.對原抵押房屋設定其他抵押,原商業貸款銀行不是唯一抵押權人;
4.原抵押房屋被人民法院等有權機關查封、扣押、凍結;
5.影響公積金中心抵押權實現的其他行為。
(四)違反本細則及相關規定的,公積金中心有權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提前終止借款合同并要求公積金借款人立即結清全部貸款本息。
(五)公積金中心個人住房貸款發放率連續6個月高于85%(含)時,公積金中心將暫停受理商轉公貸款業務,已受理的,繼續辦結;當公積金中心個人住房貸款發放率連續6個月低于85%時,公積金中心將重新受理商轉公貸款業務。
當公積金中心個貸率連續四個月高于85%(含)時,公積金中心提前發布將暫停商轉公貸款提示通知,及時通過住房公積金網站、服務大廳辦事窗口及其他公開渠道向社會公布。
七、附則
(一)本細則由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二)本細則自2023年6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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