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徐美慧)6月7日,北京市住建委發布《關于加強已購共有產權住房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其中明確了共有產權住房回購條件及方式,已購共有產權住房的家庭取得不動產權證未滿5年的,不允許轉讓房屋產權份額;滿5年的,可按市場價格轉讓所購房屋產權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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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征求意見稿》中還提出,購房家庭因家庭成員患大病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確需轉讓房屋產權份額的,產權人可提出申請,經確認后由共同簽約的代持機構回購。
自《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實施以來,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建設、分配和管理各項工作穩步推進,在完善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穩控房地產價格和有效滿足無房家庭的住房需求等方面均發揮了積極作用。截至目前,39個項目已陸續辦理不動產權登記。
北京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在前期工作中,有部分購房家庭詢問共有產權住房的回購及上市交易細則,《暫行辦法》雖規定取得不動產權證書5年內原則上不得上市,但部分家庭因家庭情況發生變化,要求區住房行政管理部門出具回購意見。
相關負責人表示,為加強北京市已購共有產權住房回購、再上市等相關管理工作,促進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的良性循環,同時滿足購房家庭的切實需求,北京市住建委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委、市財政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依據《暫行辦法》相關要求,結合北京市近6年來共有產權住房工作實施的相關經驗,制定了《征求意見稿》。
這次發布的《征求意見稿》,在《暫行辦法》規定的基礎上,結合共有產權住房的實際工作,本著促進共有產權住房良性循環的原則,提出回購條件及方式、上市交易細則、變更簽約主體和變更不動產權證等的具體要求。
《征求意見稿》中,已購共有產權住房是指購房家庭經過市、區共有產權住房購房資格審核(包括通過申請式退租安置獲得的),簽訂購房合同或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共有產權住房。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回購條件及方式。已購共有產權住房家庭取得不動產權證未滿5年的,不允許轉讓房屋產權份額。購房家庭因家庭成員患大病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確需轉讓房屋產權份額的,產權人可向區住房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區住房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確認后,由共同簽約的代持機構回購。因家庭成員患大病以外的原因申請回購的,區住房行政管理部門將會同區發展和改革委、區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區分局、區民政等部門召開聯席會審議,經審議屬于確需轉讓情形的,由共同簽約的代持機構回購。
《征求意見稿》明確,在上市交易細則方面,已購共有產權住房的家庭取得不動產權證滿5年的,可按市場價格轉讓所購房屋的產權份額。產權人就房屋產權份額轉讓事宜與新購房的家庭達成一致后,通過服務平臺進行網上簽約,并按規定申請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新購房人獲得的房屋產權性質仍為“共有產權住房”,所占房屋產權份額比例不變。
在變更簽約主體路徑方面,共有產權住房購房家庭簽約后、取得不動產權證前,因離異、死亡、結婚等原因,家庭結構發生變化的,可以變更合同簽約主體,家庭成員應協商一致,共同向區住房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購房合同變更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經審核,申請變更簽約的家庭符合《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且無第十條規定的情形時,可予以變更合同。
變更不動產權證方面,共有產權住房購房家庭辦理不動產權證后,因離婚等原因家庭結構發生變化的,可申請變更不動產權證所有權人。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提出,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存在違規出租等違規行為且拒不改正的,暫停辦理回購和上市手續。解除共有產權住房購房合同或已按第二條完成房屋回購的購房家庭,如再次申請共有產權住房,按照屆時規定申請時,解除購房合同的或完成回購的共有產權住房不計入購房記錄。
據了解,該《征求意見稿》公開征集意見時間為今年6月7日至6月13日。
編輯 陳靜
校對 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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