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渠道!深圳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籌集管理工作指引→
為規范保障性租賃住房籌集工作,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市住房建設局近日印發《深圳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籌集管理工作指引》。今后,商業、辦公、旅館(酒店)、廠房、倉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可籌集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據悉,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籌集工作遵循按需定籌、屬地負責原則,緊密圍繞“20+20”產業集聚區、軌道交通站點、20 大重點片區和市、區中心片區,多渠道籌集保障性租賃住房。
(資料圖片)
根據《指引》,住宅、商務公寓、產業園區配套宿舍、城中村房屋可以籌集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商業、辦公、旅館(酒店)、廠房、研發用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以及其他社會存量房屋也可籌集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籌集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社會存量房屋應當符合本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以及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政策規定的條件。
在籌集方式上,《指引》提出,住房主管部門、保障性住房專營機構及其他市場主體可以通過租賃、合作經營社會存量房屋或者購買市場商品房等形式收儲房源。通過租賃或者合作經營收儲房源,屬于城中村房屋的,房源收儲合同或者委托運營合同期限原則上不少于十年;屬于產權明晰的社會存量房屋,房源收儲合同或者委托運營合同期限原則上不少于六年。
社會存量房屋籌集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1
將產權明晰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2
將已經規模化租賃改造的城中村房屋或者將城中村房屋通過規模化品質化改造提升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3
將住宅、商務公寓、產業園區配套宿舍以及其他產權明晰的居住存量房屋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
享受區政府租房補租的對象所承租的社會存量房屋,符合我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規定的,可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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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深圳特區報 記者: 竇延文)
深圳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籌集管理工作指引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籌集工作,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 的通知》(深府辦函〔2022〕23 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適用于本市行政轄區內社會存量房屋籌集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活動。深汕特別合作區保障性租賃住房籌集可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三條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籌集工作遵循按需定籌、屬地負責原則,緊密圍繞“20+20”產業集聚區、軌道交通站點、20 大重點片區和市、區中心片區,多渠道籌集保障性租賃住房。第四條市住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保障性租賃住房籌集相關政策和計劃,監督、指導區住房主管部門、保障性住房專營機構和其他市場主體開展籌集活動。區政府負責統籌、協調轄區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籌集工作。保障性住房專營機構及其他市場主體自行開展或者經區住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籌集工作。
第二章規劃與計劃
第五條市住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住房發展規劃,明確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籌集規劃目標。
第六條市住房主管部門根據全市住房發展規劃,結合市政府住房保障工作部署,明確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年度建設籌集目標以及各區任務指標,并將區住房主管部門明確的年度保障性租賃住房計劃籌集項目一并納入住房發展年度實施計劃。
第七條區政府應當落實主體責任,按照年度任務指標推進本轄區保障性租賃住房籌集工作。區住房主管部門應當加快推動全年保障性租賃住房預選項目落地,并按照市住房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報送本轄區年度籌集任務進展情況。
第三章房源籌集
第一節籌集條件
第八條下列社會存量房屋可以籌集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一)住宅;(二)商務公寓;(三)產業園區配套宿舍;(四)商業、辦公、旅館(酒店)、廠房、研發用房、 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五)城中村房屋;(六)其他社會存量房屋。
第九條籌集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社會存量房屋應當符合本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以及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政策規定的條件。
第二節籌集方式
第十條住房主管部門、保障性住房專營機構及其他市場主體可以通過租賃、合作經營社會存量房屋或者購買市場商品房等形式收儲房源。本指引發布后通過租賃或者合作經營收儲房源,屬于城中村房屋的,房源收儲合同或者委托運營合同期限原則上不少于十年;屬于產權明晰的社會存量房屋,房源收儲合同或者委托運營合同期限原則上不少于六年。
第十一條社會存量房屋籌集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包括以下方式:(一)將產權明晰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二)將已經規模化租賃改造的城中村房屋或者將城中村房屋通過規模化品質化改造提升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三)將住宅、商務公寓、產業園區配套宿舍以及其他產權明晰的居住存量房屋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享受區政府租房補租的對象所承租的社會存量房屋,符合我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規定的,可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
第三節籌集實施
第十二條區住房主管部門結合轄區實際情況,按照保障性租賃住房籌集有關要求,綜合考慮生活配套齊全、公共交通便利等要素,廣泛搜集房源,編制轄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儲備項目庫并滾動更新。
第十三條區住房主管部門組織對儲備項目的基本信息進行調查、核實,加強與相關權利主體溝通、政策宣貫,梳理符合條件的項目,形成年度保障性租賃住房計劃籌集項目清單,并將項目信息錄入深圳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租賃平臺)。
第十四條使用財政資金將社會存量房屋籌集作為政府配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區政府指定的籌集主體應當委托具備房地產評估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籌集項目房源的租金水平或者購買價格水平進行評估。區政府指定的籌集主體參考評估結果與市場主體協商談判、確定最終籌集價格后,組織編制籌集方案,明確籌集方式、房源類型、房源數量、籌集價格、供應對象等內容。籌集方案可以按單個項目編制或者根據情況打包多個項目統一編制。籌集方案經區政府或其成立的議事機構審定后,由區住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城中村房屋通過規模化品質化改造提升籌集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應當按照本市城中村保障性住房規模化品質化改造提升項目審批規定實施改造。
第十六條區住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以及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政策規定開展項目受理、審核工作,并加快推進項目認定。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經區政府審查后按程序上報的,市住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審查并提請市領導小組審議。
第四章籌集管理
第十七條市住房主管部門加強租賃平臺建設,開發完善保障性租賃住房籌集項目管理功能,向區住房主管部門提供使用權限,指導各區做好保障性租賃住房籌集項目信息管理和維護。
第十八條市住房主管部門組織對各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年度籌集任務指標的完成情況進行動態跟蹤并實施評估。在確保完成年度建設籌集目標的前提下,區住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轄區項目籌集情況,按程序對納入住房發展年度實施計劃的年度保障性租賃住房計劃籌集項目進行調整。市住房主管部門可以將各區籌集任務完成情況提請市政府進行通報,并對任務指標完成情況落后的予以督導。各區年度保障性租賃住房籌集任務完成情況納入政府績效考核。
第十九條保障性租賃住房籌集項目以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并將項目信息錄入租賃平臺為基本標準核定年度籌集任務數量。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區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深汕特別合作區) 可以結合轄區實際,制定社會存量房屋籌集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具體規則。
第二十一條本指引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指引自2023年5月19日起試行。
(文章來源:深圳市住房建設局)
來源:深圳夢(微信號ID:SZeverything)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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