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深圳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經濟狀況的核對和認定工作,根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深圳市居民經濟狀況核對辦法》等有關規定,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深圳市民政局組織起草了《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認定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在家庭收入范圍方面,根據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生活狀況評估認定辦法》等有關規定,對核對對象的家庭收入范圍進一步細化,規定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凈收入,并在此基礎上明確了優待金、獎學金、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等八類不計入家庭收入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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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家庭財產范圍,《深圳市居民經濟狀況核對辦法》明確規定財產包括實物財產、貨幣財產,本細則作為《核對辦法》的配套文件,沿用《核對辦法》關于財產的定義,并以最新發布的《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救助辦法的通知》為依據,結合深圳市核對工作實際,規定家庭財產范圍為核對對象擁有(含接受繼承、贈與)的全部實物財產和貨幣財產,包括房屋、車輛、銀行存款、證券、基金、商業保險、互聯網金融資產等。
關于核對和認定程序,核對機構向區住房主管部門出具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報告,核對報告中載明收入、財產的組成和具體金額。區住房主管部門結合核對報告,對核對對象的住房保障資格進行審核;對于審核不合格的,將以書面方式告知核對對象。
同時,為保證住房保障對象的合法權益,實現住房保障精準化管理,如核對對象對經濟狀況核對結果存在異議,可以向區住房主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根據《核對辦法》“核對對象只能申請復核一次,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復核報告將作為核對對象的收入財產核對和認定的最終結果。
核對對象存在隱瞞、虛報經濟狀況的按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等有關規定,駁回申請并在規定期限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納入不良行為記錄。有關單位和個人為核對對象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按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深圳市居民經濟狀況核對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需要注意的是,續租時其他條件符合,但家庭收入財產超過公共租賃住房收入財產限額的,應當自發生之日起三個月以內騰退公租房。
就在近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發布《深圳市住房發展2023年度實施計劃》(《計劃》)。根據《計劃》,2023年深圳計劃供應居住用地330公頃,其中保障性住房用地125公頃,商品住房用地205公頃。
對于2023年住房建設籌集計劃目標,2023年深圳全市住房計劃新開工建筑面積1300萬平方米、約16.5萬套,其中保障性住房計劃新開工建筑面積約475萬平方米、約7.3萬套。此外,2023年計劃籌集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積約407.5萬平方米、約11.2萬套(間),全年共建設籌集保障性住房18.5萬套(間),建筑面積約882.5萬平方米。
對于2023年住房供應計劃目標,2023年計劃供應分配保障性住房8萬套(間)、建筑面積約419.04萬平方米。值得一提的是,深圳近期將“十四五”規劃期間建設和籌集保障性住房原目標54萬套(間)調整為不少于74萬套(間),增加的20萬套(間)均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責編:葉舒筠
校對:蘇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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